男婴“放弃抢救”数小时后才去世 医院赔137万
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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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堪称最“凶险”的科室,产妇和新生儿容易出现危险不说,医护人员也容易背上官司。近日,北京市西城法院对一起医患纠纷做出一审判决,这一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产妇一家137万余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6年12月2日,32岁的蒋女士已经怀孕37周,到北京某医院例行产检。检查报告显示,蒋女士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超高,总胆红素和甘油三脂也超过正常值。医生简单开了药,便让她回家休息,一周后复查,如有不适,立即就医。

因缺少医学常识,蒋女士也没有多想就遵医嘱回家休息,却没想到仅隔了一天,就出现腹痛及阴道流血。当蒋女士赶到医院急诊时,已经出现胎盘早剥、出血性休克、胎儿窘迫、肝损害等症状。很快,医院为蒋女士做了剖宫产手术,当时宫内发现大量积血。

虽然蒋女士的子宫保住了,但她生下的男婴,却是个重度窒息的濒死儿。医疗记录显示,儿科予以持续胸外按压、气囊加压给氧,经80多分钟抢救无效。医生认为,孩子“已失去继续救治意义”,孩子父亲杨先生只好同意并签字放弃治疗,抱孩子回家。

但实际上,回到家几个小时后,孩子才最终离世。蒋女士夫妇二人对该医院的种种处置心存疑虑。蒋女士事后询问其他医院医生,像她当时的身体状况,孩子又足月,完全可以收住院生了,不应该放回家去。对孩子的抢救流程,蒋女士也认为存在问题,于是她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38万余元,还有5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开庭审理时,医院代理人对没有及时收治蒋女士做出回应。他表示,蒋女士在正常产检时被查出肝功异常,但当时她血压正常,也没有什么不适感觉,症状指征不是特别有依据,医生也注明如有不适立即就医了。但他也表示,产检医生水平不高,存在一定失误,如果是有经验的医生可能就收住院观察了。而蒋女士下午5点多出现腹痛及出血情况后,快8点才到医院,本身有些耽误。医院为蒋女士开通了绿色通道,整个救治过程还是积极主动的。

在救治新生儿的过程中,医院的处置令人不解。蒋女士的儿子出生时就重度窒息,医院抢救后认为“已失去继续救治意义”。杨先生表示,作为一个普通人,他只能听大夫的,最终同意并签字放弃治疗。如果当时大夫说还有希望,他肯定会救孩子。“有位产科大夫觉得孩子有救,一直在给孩子胸外按压,按压时,孩子心跳趋于正常,不按压时心跳次数就降下来。”更加让杨先生接受不了的是,孩子被抱回家5个小时才停止呼吸。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医院在产检中发现蒋女士肝功异常并且血小板下降,凝血功能异常,应及时收入院并尽快终止妊娠。但医方未做出正确诊断,并未及时将患者收住院。

此外,医方向家属交待新生儿“已失去继续救治的意义”,建议家属放弃治疗。但事实上,新生儿在没有任何治疗的情况下,继续存活约4小时,说明医方向家属交待病情过重,处理不当。综上,医学会认为,医方过错与患者胎盘早剥、胎儿重度窒息、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完全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医学会的建议,判处医生负担全责,并赔偿蒋女士夫妇共计137万余元。

在此案件中,院方对于鉴定结论表示不能接受。虽然此案中存在医疗水平有限,认识不足的问题,有一定的失误,但医院对蒋女士的整个救治过程是积极的,医生没有玩忽职守,医院最多只应承担一半责任。

对于医院承担全责的案件,在医疗纠纷中是非常少见的。通常,患者的损害后果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患者自身疾病的因素、医疗技术的局限不能不考虑。司法实践中,能认定医院负全责的鉴定意见,比例应该不会超过5%。

有律师表示,鉴定意见出具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还可以找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询,还可以进行书面质询。如果能够找到鉴定意见中的硬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鉴定意见有遗漏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补充鉴定。

但一般来说,找不到能推翻医疗鉴定的有力证据,法院一般会以医疗鉴定的结果为依据判决。种种案例显示,打官司对院方来说并不占优势,医院还是应该平时注意规范诊疗流程,尽量不因疏忽发生医疗事故。

(环球医学编辑:石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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