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外孕“漏诊” 医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
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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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是妇产科急症之一,虽发病率不高但病情发展迅速,严重时可导致输卵管破裂甚至威胁生命安全。据统计,宫外孕漏诊、误诊率可达35.9%~67.9%,漏诊、误诊会导致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最终造成患者输卵管被切除甚至死亡的损害后果。这也是宫外孕病例中容易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37的曹某(化名)遭遇宫外孕“漏诊”,对此医院担责几何?

曹某因停经多日,前往武汉某医院就诊,当天检查结果提示“宫内孕”,曹某要求终止妊娠,便在该医院妇产科门诊接受了人工流产术。

数天后,曹某在家因急性下腹痛晕倒,被紧急送至该医院,入院诊断左侧输卵管间质部妊娠破裂,急诊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子宫楔形切除术、子宫修补术。

曹某认为,自己晕倒入院是该医院漏诊所致,同时,给身体和经济都造成很大损失,要求该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医患双方来到武昌区医疗纠纷调委会,共同申请人民调解。

曹某认为,一次简单的孕检,不仅没有检查出宫外孕,还险些丢了性命,甚至损害了作为女人最重要的器官,严重影响夫妻生活和感情,院方即使赔偿100万也不为多。

院方解释,患者的情况比较特殊,宫内确实检查出胚芽而且也成功清除,输卵管另有妊娠没有及时查出也是常见的事情,有些宫外孕的症状、体征非常模糊,辅助检查结果也互相矛盾,难以明确诊断。院方表示愿意和患者协商,并希望患者提出一个合理的赔偿诉求。

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是本案的关键。

武昌区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员杨运成与曹某进行沟通。“医生以彩超辅助检查来帮助诊断,甚至辅以动态跟踪观察,但当收集到的信息不完全时,就有可能出错。这种错误有时是条件所限引起,有时是技术或经验的限制,和医疗事故是有区别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调解员的办案经验,宫外孕漏诊一般很难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只能以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责任划分,如此,后续可选择诉讼等解决途径。

曹某表示不愿意做鉴定和走司法程序,并希望尽快了结此事。

杨运成和院方进行沟通。院方表示,在没做鉴定且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只能以补偿的形式给1万元。

虽然宫外孕漏诊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结论可能对患者不利,但本案中,患者一侧输卵管切除的直接原因就是院方未能诊断出宫外孕从而导致输卵管破裂不得不切除,倘若做司法鉴定,是可以构成伤残的。因此,无论主观因素如何,院方手术确实存在瑕疵,哪怕最终认定为轻微责任,1万元也是不够的。

根据《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过往经验告知院方,一侧输卵管缺失一般会定为九级伤残,即使院方承担10%的责任,仅伤残赔偿金一项就有117544元。九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院方表示愿意赔偿5万元解决纠纷,而曹某也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最终,该医院一次性赔偿曹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法定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

近年来,随着女性妇科炎症尤其是输卵管炎症发病率、人工流产率升高,宫外孕发病率也有所增高。

医疗纠纷的预防是医患和谐关系构建中的关键一环,而在宫外孕医疗纠纷领域,若能正确诊断和处理宫外孕,不仅可减少患者不良损害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缓和妇产科医患关系的冲突。如果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对患者的检查结果予以高度注意,未对疑似病症排除合理怀疑,而仅凭借临床经验进行判断和治疗,一旦发生了不可逆的严重损害后果,将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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