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死”立法?国家卫健委回应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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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学的进步,目前很多疾病可以通过先进的医疗技术获得救治,但仍有部分无法治愈的疾病。对于这部分疾病,医生采取治疗措施延缓患者死亡时,花费在其临终阶段所实施的气管插管、心脏电击等抢救措施上的医疗费用不容小觑,且这类抢救措施也极大地增加了患者的痛苦,使患者临终前承受各种折腾,不能以平静而有尊严的状态离开人世。因此,有人提出“尊严死”的理念。
 
所谓“尊严死”,是指处于疾病终末期的患者(不包括重度精神病患者和高度残疾新生儿,因为他们不具备订立生前预嘱的行为能力)为减轻其身体痛苦和保持生命尊严,遵循其健康时所预订的生前预嘱内容,中止延命治疗(不包括营养和水的补给)并实施缓和疗法以使死亡自然来临的过程。
 
近日,国家卫健委提到,对于尊严死立法,相关法律、医学、社会伦理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社会认识还不统一,目前推行还存在较多困难。将继续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深入研究相关工作。
 
国家卫健委:加强生命教育 树立科学理性的生死观
 
2月9日,国家卫健委在官网上发布了对人大代表《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的回复内容。对于尊严死立法,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下一步将进一步扩大国家安宁疗护试点,扩展安宁疗护服务覆盖范围,最大程度提升临终患者生命质量。同时加强安宁疗护宣传倡导,继续深入开展对医学生、医护人员的安宁疗护理念和知识教育,以重症疾病患者及其家属为主要目标人群,加强对全社会的生命教育,树立科学理性的生死观,为推动安宁疗护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如果能从安宁疗护角度来看待“尊严死”,在法理、伦理等方面其实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社会公众对安宁疗护服务的接纳度也是比较高的。“当患者意识清醒时,为他疾病终末期的治疗方案提前做出抉择,是保障他个人的生命自主权,在伦理学和法学上是没有争议的。”同时,他认为对“尊严死”立法不仅能保障患者个人的医嘱意愿和善终规划,还能防止“尊严死”滥用风险。
 
对于中国“尊严死”立法,王岳寄希望于地方的突破。他以精神卫生法、控烟令为例,都是先从地方实践开始,他预判未来“尊严死”立法也会先从地方立法开始。
 
肿瘤外科医生:有时“放弃”也是医学
 
一位行医三十余年的三甲医院结直肠肿瘤外科医生认为,现实中,医生的职责被宣传得太多:“悬壶济世”、“妙手回春”、“手到病除”;而事实上对于许多病人,延长生命是给其最大的痛苦。亲属们、子女们、同事们大都不能接受让病人放弃治疗,结果却是耗费了有限的医疗资源,病人受罪、家属受累,人们等待的是像熬灯油一样的治疗,坚持着医学所谓的“永不放弃”,谁能够理解饱受疾病折磨的患者此时的感受?
 
这位医生回忆:“记得一个晚期癌症病人,饱受疾病的折磨,他曾经拉着我的手说‘大夫,我现在是生不如死、度日如年’。我相信他们的真实感受。特别是消化道的癌症病人,到了晚期不能进食,将是非常难熬的,鼻饲是一种技术,但是仅仅靠鼻饲维持生命的人一定是痛苦的。肺癌的病人,戴着呼吸机,没有了意识,实际上他已经离开了,因为此时的他已经没有了思维,连我们仅存的那点眼神的交流都看不到了……”
 
推行尊严死有哪些阻力?
 
1、与现行法律的矛盾。在我国,每个公民的生命权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不论尊严死的实施是否出于本人自愿,其实质都是对生命权的剥夺。因此,尊严死的立法面临宪法上公民对生命的自主权与国家保障生命权的义务相冲突。
 
2、与传统“孝道”相悖。目前我国大部分人心中所遵守的孝道,使有些人考虑到舆论压力,而不敢提出对长辈实施尊严死或放弃治疗;有人为了表示自己对长辈的孝心,在长辈死后大办丧事,认为这就是孝,就是使死者死得有尊严,这是对尊严死的误解。
 
3、与尊严死的初衷背离。尊严死的初衷是患者在无力回天的情况下,不受痛苦地平静离去,但现实中,有些人会因为医疗成本高、缓和医疗尚未纳入医疗保险行列之中等现实因素的考量,不愿或不能承担高额医疗支出,选择自愿放弃积极救治。此种情况与实施尊严死的真正目的不一致,违背了立法初衷。
 
4、死亡教育缺失。当前学界对于死亡相关学科研究力度不够,尚未形成学科理论体系,尊严死概念的普及程度较低。死亡教育的缺乏导致很多人并没有形成正确的死亡观念。
 
尊严死在保障患者尊严、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期待尊严死早日被社会广泛认可。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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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一名医生对“尊严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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