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让患者有尊严的离去?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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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是一个“大”得几乎让人不敢正视的问题。生命即将走到尽头,是选择上呼吸机“痛苦”地维持生命,还是拔掉各种管子,“有尊严”地死去呢?据一项媒体调查显示,近六成的受访者赞成“尊严死”,近三成的受访者选择看情况。如何对待“尊严死”正在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

荷兰70岁盲女安乐死曝光

10月19日,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报道,一名70岁的盲人女子曾在2012年向荷兰首家被允许实行安乐死的私人诊所寻求帮助。这个案例在今天被曝光,又引发了关于“是否应该协助不堪忍受病痛的人安乐死,不管这份痛苦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讨论。

在荷兰,允许安乐死的标准是:病人处于清醒状态并确信自己需要安乐死;其病情是致命的;其病痛是难以忍受的;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事先必须咨询过同事的意见。老年痴呆症患者不可以接受安乐死,因为他们不能满足第一个条件。

当时这位老妇人的情况是失去配偶,独自生活,曾几次尝试过自杀。“她的洁癖加深了她的绝望,因为她的视力坏到无法看清要洗的衣物上的污点。”曾诊治过她的老年病专家丽雅·布鲁因说。这位眼盲的老妇人并不满足全部的条件。但在她的主治医师的同意下,这家诊所为她开了一个特例。诊所认为,心理上的痛苦虽然难以测量,但不应该得不到承认。

关于病人应该自愿提出安乐死这一点,丽雅医生说:“我还未见过哪一位病人像她这样渴望喝下这一杯结束的药水。”她还补充说明,这位老妇人从8年前就开始寻求安乐死,她并不想在养老院里度过最后的时光。

2002年,荷兰成为全世界首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统计显示,当年安乐死案例占死亡人数的比例为2.8%。到2012年荷兰的安乐死人数增加了13%,达到了4188人。

据悉,这家诊所自2012年3月开业以来已收到1000宗安乐死申请。他们已帮助200人实现愿望。等待名单是很可观的,有些病人甚至要再忍受4个月痛苦才能有轮到自己的机会。这家私人诊所没有病房,但有可流动的设备。30名医生和20名护士一起工作。在公共医疗中,安乐死是完全免费的,由病人的主治医师来实行。这家私人诊所也一样,他们是依靠资金会的支持工作的,但这份资金也只持续到2014年中期。

法律是否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一直是个充满争议的问题。赞成的人认为,安乐死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让不可能治愈的病人有尊严的死去。而反对的人认为,安乐死有违人伦,是对生命权不折不扣的亵渎与不尊重。

1935年,英国成立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3年后,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1976年后法国、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日本、意大利等国也都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这些民间组织的宗旨在于使安乐死合法化。

上世纪50年代,一些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的《自然死亡法》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安乐死的法案。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实施一年后即被推倒。而今天确立安乐死法律地位的只有荷兰、比利时等少数西欧国家。

目前我国并不允许安乐死。实践中,安乐死的案例还是以故意杀人罪来对待。对于安乐死立法,相关部门称时机还未成熟。

安乐死是个久盛不衰的问题,它之所以不衰是因为久久不将其合法化,而致使争论双方经久不息的辩驳。我国应该尽快给予安乐死一个定论。

我们希望病人康复,希望病人活得有质量、有尊严、有品质、没有痛苦。但医学不是万能的,就像希波克拉底的铭言:“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有时候尊重科学和尊重生命并不总是一致的,有时候“放弃”也是医学。带着尊重,让病人有尊严地离开,也是医学的关怀,因为医学是温暖的,医学路还很长……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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