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起,莆田系医院成了负面形象的代言人。去年6月,一位在云南省曲靖市一家莆田系医院工作的女医生发文爆料,自己因“不会宰病人”被医院经理拳打脚踢。近日,又一家莆田系医院女员工疑因未约来病人被医院老板殴打致腰椎骨折。一言不合就动手,到底发生了什么?
籍贯甘肃的张女士之前学过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如今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某民营医院网络部上班。其每天的工作内容就是在医院的官网上接受咨询,并尝试将患者约到医院进行治疗。据悉,网络部有四五十个人,其中20人对“搜索竞价”吸引来的客户进行引流,然后再交给张女士这样的工作人员进行一对一网络咨询。前来医院就诊的患者多为网络部和新媒体约来,医院会按照网络部员工约来的人数多少结算工资。
今年6月24日下午3点左右,张女士被医院董事长张武(化名)叫到医院四楼会议室谈话。张女士说:“张老板说医院通过搜索竞价,约一个患者到医院的成本是4000元左右,成本比较高,所以不管用什么办法也要把患者引导来院检查治疗。”
张女士回忆:“张老板说每条对话都是花钱买回来的,要约更多的人到诊才能降低竞价成本。我们6月的到诊任务是450个病人,但是在6月24日当天实际到诊只有200多人。”
张武在办公室内很恼火,“认为是我没有与咨询者好好聊,浪费了机会。他忽然一巴掌打在我的头部,将我打倒在地,然后就是一顿拳打脚踢。”张女士称遭到大约四五分钟的殴打,其间曾有其他员工听到动静后赶来劝阻,张武还扔来一把椅子砸到了张女士的腿部。
张女士说,当时自己非常害怕,就一直叫救命,不得不跪地求饶。等对方施暴结束后,她还被要求写下保证书面。
6月24日下午5时许,张女士打电话报警,并前往医院诊治。
该医院一周姓负责人表示网络部张姓女员工被法人代表张武打伤确有其事。
周先生介绍,当天他不在医院,事后才知道。事情已经发生了,需要面对,院方正在到处寻找张女士,希望坐下来解决此事。周先生说:“小张在网络上接受患者咨询时,有辱骂病人的情况。我们做的是服务行业,如果骂病人的话,患者就可能不会再来医院就诊了。”他们确实是一家莆田系医院,由于属于民营企业性质,通过搜索竞价推广花了一些钱,压力比较大,如果院方业绩不好,他们不会埋怨员工,但小张确实在接受患者咨询时做得不够好,“张武把聊天记录拿出来给小张看,她才承认此事。”
周先生也承认:“不管怎么样,打人是不对的。”小张是医院的员工,去年工作半年之后回老家过年,今年4月才回到医院,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合作大家已经有感情了。现在张武已经后悔,以后会通过其他方法教育员工。周先生说:“不管怎么样,对打人的行为肯定要道歉。”
对于辱骂病人一事,张女士表示,自己在之前接受网络咨询时,确实有一个患者一直追问同一个问题,导致自己不胜其烦,忍不住就怼了那位患者一句。
6月25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关上派出所委托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人体损伤法医鉴定委托书》。张女士的面部、腿部、手臂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腰椎部位有三处横突骨折,伤情被认定为“轻伤一级”。
目前,警方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
对此,网友展开热议:
@罗兰老李:[衰]医院原本应是救死扶伤的天使圣地,现在……哎……
@精分的大丑胖:没有病人不要紧,我们可以自己创造病人……
@小丑是大胖:如果她约来了呢?那就多了一位受害者,她就成了帮凶。千不该万不该,就不该去害人的机构上班。
@水婴儿:我跟你们讲,竞价特别烧钱
@啊hohahoha:哟哟道歉就完事啦?感觉有个大坑要挖出来
@财经无忌:别人上班要钱,这里上班要命
@墨翟jZ1:网络上的都是坑人的,你浏览他们网页的同时你的手机号已经被他们记录下,然后就打电话,还有比如说的一千能治好,进去就得一万差不多。各种理由!还是正规医院吧
相关法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老板动手打员工,如果殴打员工至轻微伤,则属于治安案件;如果殴打至轻伤以上,则属于刑事案件。其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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