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患儿用过期药 医生竟称不会对身体造成影响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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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院给患者用过期药的案例时常发生,但这貌似并没有给医院带来更多的警示作用,反而愈演愈烈。近日,广西省南宁市某医院给3岁的患儿治眼病时被家属发现使用过期半年的眼药。而医生对此的解释更是令人无语:“即使过了有效期,也不会对身体造成影响……”

2月16日下午,曾女士带眼睛有些不舒服的女儿小然到医院眼视光科看病。经检查,医生称需要治疗,首先是滴3次胶状眼药,每天滴一次,每次治疗过程大概15分钟。连续3天,曾女士均带女儿按时去医院接受治疗,让一名女护士给女儿滴“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而每次滴完眼药,护士就把药品收起来。直到2月18日上午,曾女士拿起眼药仔细一看,吓了一跳,眼药水已过期半年了,于是她质问护士为何给女儿滴过期药。

对此,这名护士表示,此事要问医生才清楚,并想夺回那瓶过期眼药。为保存证据,曾女士没有把药还给护士。她担心过期药物会给女儿造成影响,于是把此事反映到市一院投诉办和市长热线。

2月19日上午,在眼视光科,一名验光师和一名周姓医生正在给患者检查眼睛。曾女士再次向他们询问使用过期眼药一事。这名验光师表示,给小然滴眼药的护士没来上班,她也不知道护士是否用它滴入了小然的眼睛。周医生解释道,这种眼药每一支要滴四五个人,不是一人使用一支。即使它过了有效期,患者使用后,也不会对身体造成影响。因为它是检查性药物,不是治疗性药物。难道检查性药物因不会对身体造成影响就可以过期吗?

19日中午,该院投诉办的潘主任表示,他们会介入调查此事。过期药品肯定不能在医院各科室使用,医院需要对这瓶眼药的来源进行确认。最后,一旦查明事实存在,将会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一旦患者出现异常,希望家属尽快送到医院治疗。

医院使用过期药,一旦确定事情属实,医院应当承担使用过期药物的违法责任。如果给患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患者作为消费者,也可以以知情权受侵害,要求院方承担侵权责任。

诚然,过期药品不能使用,这是人尽皆知的医药常识。否则,轻则无效、延误病情,重则过敏甚至危害生命。根据《药品管理法》,过期药品处理有具体规定,各医院内部也有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操作流程。按照流程,医院的药房会定期对库存的药品进行清理,对于过期的药品要进行妥善处理,可以说,只要严格按制度行事,依流程操作,使用过期药的现象就很难出现。制度不落实等于零,不可思议的事就会发生。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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