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感冒也去大医院?今后,这种去大医院看小病的行为在深圳将受到限制。25日,被称为“深圳医疗领域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的医疗法规,将于明年1月正式实施。那么,《条例》有何亮点呢?
首先,该条例一大亮点是立法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改革,使这项改革能在深圳法制化落地。《条例》提出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合理划分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其中,二、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诊、住院、疑难危重病症的诊疗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学研究及教学工作。而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条例》要求,市社保部门要健全与分级诊疗相衔接的医保费用差别支付制度,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引导患者对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相关政策。此外,深圳还将推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制度,转诊标准和流程等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门诊医师每天接诊量将受限定。《条例》明确了二、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
第三,侮辱或暴力伤医行为将被依法处理。《条例》提出了任何人不得有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等5大行为。违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加强医疗监管。《条例》提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行业诚信服务体系,记录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开出了严厉的“罚单”,规定了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
第五,加强患者权利。《条例》规定患者或者其代表享有查阅或者复印病历的权利。对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在六个小时内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并且,患者对其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费用等享有知情权,不宜或者无法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或陪同人员。《条例》还明确了解决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对于上述途径都行不通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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