纱布遗留患者体内13年 医院被判赔46万
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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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网站发表了《又一起术后残留纱布 这种低级错误不该犯!》一文:因管床医生的交接问题,湖南省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术后残留纱布”事件,纱布遗留患者体内数月。无独有偶,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院二审判决一类似案件,只是这次,患者体内的纱布竟遗留了13年!

13年前,阜阳女子李芳(化名)在阜阳眼病专科医院(现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顺利产下一名健康女婴。

但没过几天,困扰就缠上了李芳——术后李芳的刀口恢复不是很理想,近半个月后才拆线。当时医生向李芳解释,可能是因为她比较胖,刀口恢复慢。

回到家坐月子时,李芳还是觉得腹部疼痛难耐,只能靠吃药缓解。因身体一直难受,产假结束后李芳辞去工作在家养病。腹部经常疼痛影响正常生活。

2014年3月,李芳来到医院体检,被告知盆腔里有个囊肿。听取医生建议,李芳接受囊肿切除手术。

让医生和李芳吃惊的是,从李芳体内取出的“囊肿”,居然是一块医用纱布。由于在体内时间太久,早已和内脏粘连在一起。

因当年医生的疏忽,导致李芳13年饱受痛苦折磨。为了讨回公道,李芳将医院告上法庭。

2015年4月,经司法鉴定,李芳的伤构成九级伤残。此外,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李芳“腹部除2001年6月22日行剖腹产及2014年3月手术外,是否做过其他腹部手术”进行鉴定,结论为:未见过其他手术痕迹。

2015年9月,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院方在为李芳实施剖腹产手术时严重失职,致使手术纱布遗留在患者的盆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推定院方有过错,并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芳经济及精神损失合计46万余元。原、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阜阳市中院对此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目前,医院已自动履行赔偿义务。

患者体内遗留纱布,往往因医院缺乏严格的手术操作制度和手术医师技术水平欠佳所致。

如何预防此类问题?严格规章制度,平时注意工作素质的养成。手术开始前器械护士与第二助手应对所需器械及敷料作全面整理,并将准确数字通知巡回护士并认真登记。在手术过程中,应保持手术区清洁,所增减的敷料及器械,巡回护士应准确记录。手术过程中,手术者应及时告知助手和器械护士,以便清点,防止遗留。创口内所填入的纱布、引流物种类和数目,均应详细记录,取出时应与记录核对。凡手术台上掉下的纱布(垫)、器械、缝针、线卷等,均应及时拣起,放在固定地方,未经巡回护士许可不得拿出室外。手术结束时,巡回护士及器械护士应认真清点所有物品,核对无误后方准关腹。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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