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安乐死”争议
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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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生命的尊严”遭遇“生命的权利”,我们该如何选择?据报道加拿大最高法院1月15日决定允许医生在特定情况下协助病人自杀,同时给予政府更多时间来通过规范这一做法的法律。

安乐死,顾名思义,让一些身患绝症的成年人得到致命剂量的药物,不受苦痛得安然逝去。对于某些垂死的患者是否实施“安乐死”一直备受争议。有人认为“安乐死”能让垂死的人带着尊严平和地离世,也有人认为“这完全不可接受”。

目前,全球仅有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及美国的佛蒙特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明确“安乐死”合法。2015年年初,加拿大最高法院推翻1993年制定的关于“安乐死”的禁令,使加拿大成为使这一做法合法化的少数西方国家之一。但是,废除禁令并不是立即生效,而是被要求暂缓一年执行,因为要给议会制定新规定提供充裕的时间。

当时的民意调查显示,医生协助自杀(俗称安乐死)得到广泛支持,但是议员们在这个问题上意见不一,他们试图解决如何在尊重走到生命终点的加拿大人的权利和选择的同时,也给予这些脆弱人群充分保护。

而一年之后,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于1月15日裁定:给联邦政府延长4个月的限期,拿出医助死亡(俗称安乐死)新法律。但最高法院的裁定附带一项豁免条款,准许任何人在此期间申请提早结束生命的服务。

同时,法院裁定,魁北克省的医生可以帮助病人死亡,该省的法律已经在去年12月生效。

魁北克大学医疗网发言人Annie Ouellet确认,该省有一名患者接受医助死亡服务,另一份申请也在审核中。但她没有提供细节。据悉这是魁北克省安乐死于去年12月10日生效后首宗已知案例。Annie Ouellet说,为保护死者隐私,她不能提供与患者安乐死有关的日期、医院、医生、等任何细节。

魁北克医学协会秘书长Dr. Yves Robert说,协会发出指引,向医生说明如何注射毒针,用3种针药结束生命。据介绍,整个过程约持续15分钟,全部药物花费不超过100加元。

据悉,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安乐死”这一说法,如果实施,就可能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2007年,宁夏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29岁女青年李燕求安乐死事件,就曾引起全国网民关注。当时她全身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动,丧失全部自理能力。绝望中的她写了一份“安乐死申请”议案(草案),希望能有全国人大代表帮助她提交。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这样活下去。

据多家医院临床医生表示,不少晚期癌症病人都有过“安乐死”的请求。但是我国法律目前明确禁止“安乐死”,因此不可能有医疗机构执行。

法学专家表示,“安乐死”既涉及法律,更涉及人类生命伦理。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荷兰安乐死合法化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即便如此,安乐死依然争议不断。仅2010年度,荷兰实施的3200件“安乐死”事件中,就约有72%的案件涉嫌“故意杀人”。安乐死的条件一般是病人遭受着躯体上的极端痛苦,但现在却越来越多被解释为精神上的痛苦。

社会学家称,我国一些“求死”事件背后反映出社会救济、保障还没有系统化和成熟化这一现实问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农村,医疗保险保障能力有限,大多数老人依靠儿女生活,因病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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