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代购案突显医疗制度困境
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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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据可靠消息证实,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已于29日下午获释。沅江市检察院已经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自此,抗癌药代购案已然结束,但是本案折射出的问题已然值得探讨。很多人认为,这件案子所折射出的关键问题是普遍性的制度困境。如果不解决进口药价格虚高问题,不能拓宽医保统筹的适用范围,很可能还会产生类似情法冲突。

陆勇之所以能获释,很大程度上得益于300多名白血病患者会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这样的结局,或许体现出司法机关化解情法冲突的善意,也契合了公共舆论的期许。因为在普通民众的道德评判标准中,无偿帮助病友代购廉价抗癌药,不失为救苦救难的慈悲行为。如果这样的善举却遭到刑事起诉,那么很多人将会质疑法律,甚至会感到心寒。

事实上,陆勇之所以会遭到起诉,是因为他确实触犯了法律。但是从另一方面说,也正是因为医疗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造成了这样的一起情法冲突案。在本案中,对于代购行为的违法性,即便是同情者和那300名获益的白血病患者,也是心中有数的。根据刑法第141条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而无需产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如果仅限于刑法这一条文,便很可能得出构成犯罪的结论。

但是,法律也讲究人情,而且行为违法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一定要定罪科刑。代购是否构成“销售”,其本身概念较为模糊,此外本案中的嫌疑人并无谋利证据。所以即便构成销售,我国刑法在总则第13条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样的条文,对分则的各个罪名都有效力。而且,去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司法机关才会在综合适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最终作出与人情伦理相一致的判断。

事实上,本案折射出的关键问题并不是个案司法中的情法冲突,而是一种医疗行业普遍性的制度困境。在整个事件的讨论中,那300多名联名写信的白血病患者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虽然他们的联名信,或者说是意见无法影响司法认定,但他们本身的生存境遇足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他们的遭遇也说明一个问题,如果不能从制度层面为他们提供救助渠道,那么陆勇的获释依然无法纾解他们的困境。据了解,据称陆勇被捕后,很多人就断药了;但陆勇获释后,他们的药就能续上吗?说到底,如果不解决进口药的价格虚高问题,不能拓宽医保统筹的适用范围,很可能还会产生类似的情法冲突。

(环球医学编辑:余睿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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