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医生未及时到场 实习医生失误酿事故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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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做了手术后,因颈部肿胀疼痛呼救,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曾派实习医生去会诊的副主任医师许某被追究了刑责。11月24日上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许某在西城法院受审。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医生被控医疗事故罪的案件。

患者呼救 实习医生来会诊

43岁的陈女士曾在北京一家银行工作,2006年查出肾衰竭后,一直进行透析治疗,病情控制得很好。

2011年6月22日,陈女士入住人民医院胃肠外科,被诊断为“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结节,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维持性血液透析。”

6月24日,陈女士做了甲状旁腺摘除术。手术病程记录写道:手术过程顺利,出血少,术中检测血钙稳定,术后给予静脉补钙治疗。

6月27日,医生将陈女士从胃肠外科转入肾内科继续治疗。6月29日1时许,陈女士感觉颈部手术部位疼痛,呼叫医务人员。1时20分许,肾内科值班医生向外科发出会诊申请。1时40分,外科的实习医生张某去会诊。张某说,是他的代教老师许某让他去的。张某看了之后,给病人服用了止痛片。

徐先生说,他和陈女士当时都不知道,这名会诊是一名实习医生。

患者再次呼救 抢救45天后死亡

2时45分,陈女士颈部疼痛加重,肾内科再次要求外科值班医师会诊。 3时,张某来到陈女士床前,他发现陈女士颈前区明显肿胀,伤口无渗血,“建议查B超,必要时行床旁气管切开,气管插管等。”病程记录这样记载。

徐先生说,妻子先被推到楼上做B超,但是机器坏了,又被推到一楼急诊处做B超。检查结果是可能有血肿。做完B超,大夫又将陈女士从一楼推回10多层的肾内科病房。因为陈女士呼吸困难,大夫给她套上了氧气面罩,“气管已经被血肿的包挤压,氧气根本输不进去。”徐先生说。

3时50分,陈女士被推回病房,诊疗记录描述,患者突发窒息,呼吸运动消失,意识丧失。

3时57分,外科行床旁切开手术清除血肿。4时10分,麻醉科行床旁气管插管,后又经呼吸机辅助呼吸,随后陈女士被推入ICU。

45天后,陈女士于8月14日10时死亡,死亡诊断为:感染中毒性休克,肺炎克雷白血症,心肺复苏术后,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慢性肾功能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

家属告医生未及时到场

“大夫说要做B超,这是最错的一步。如果当时将伤口割开,将血放出来,人就没事了。或者做完B超后马上将她推到外科手术室做手术,可能也来得及,但当时大夫又将她推回病房。”徐先生说,这是他事后咨询了很多专家才得知的。

在整个抢救过程中,对于外科值班医生许某何时出现,死者家属和医生许某各执一词。

许某说,第二次会诊时他是和张某一起过去的,但患者家属不认可。

徐先生则称,直到陈女士被推回病房已经出现窒息后,许某才出现。在病床前做的颈部切开手术是许某做的,可是已经晚了。陈女士随后陷入深度昏迷,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直到死亡。

“她在昏迷前说的最后一句话是‘救救我’,而此时床边的医生是张某,许某不在。”徐先生说。

据徐先生称,妻子2006年被查出肾衰竭,一直做透析,病情控制得很好。5年里,妻子一直上班,还从一名银行业务员升为行长级管理人员。

拿到鉴定结果 家属报警

妻子死亡后,徐先生曾找张某询问后续事宜,张某告诉他,有什么事去找许某,他对病人的处置都请示了许某。徐先生在随后2个月没找到许某,“一会儿说他在实验室,一会儿又说在病房,一会儿又说在出门诊。”

7个月后,徐先生向西城警方报案,要求立案追查医生许某的刑事责任。但得到回复称,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无法立案。

2012年6月8日,西城区医学会鉴定报告认为,医方对颈部血肿的判断和处理不及时,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结论为,陈女士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2012年8月28日,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分析意见认为:人民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三项过失:一是让仅取得医师资格证、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人员独自会诊,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关于会诊制度的有关规定。二是对患者颈部手术区域血肿压迫气管导致的窒息救治不力,且救治不力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另外,该手术后患者第5天出现颈部手术区域血肿,属罕见病例。患者存在“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等多种基础疾病,上述因素与患者最终死亡有一定关系。

最终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有主要责任。”

拿到鉴定结论后,徐先生再次向警方报案。

指控:上级医生严重不负责任

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张某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他在事发后的当年9月才获取了执业医师资格证。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此外,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代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

张某的上级医生正是许某。

资料显示,45岁的许某是研究生文化,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

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介绍中,许某是一名优秀的医生。他于1997年考入北京大学医学部攻读外科学硕士学位,2000年毕业后被借调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外三科(微创外科)从事腹腔镜外科专业期间,完成腹腔镜手术近千例, 无一例医疗差错。在临床方面,门急诊年诊疗患者近千例,无一例医疗差错。

西城检方指控,许某于2011年6月29日1时至3时许在医院普外科值班期间,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害人陈女士不治身亡。同年10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女士的死亡原因为颈部甲状腺旁血肿形成,致颈部呼吸道受压而发生窒息,终因多器官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2012年6月8日,西城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事故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负完全责任。同年8月28日,北京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书,认定事故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负主要责任。

许某于2013年12月4日被西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1日被西城检察院取保候审。

庭审:辩称处理急诊分身乏术

11月24日上午9点40分庭审开始,已被取保候审的许某穿着便服站在被告人席上。他回答问题声音很小,说自己很紧张。法官安慰他慢慢说。

对于指控,许某并不认可,称事发当晚自己和张某值班,当时他正在急诊外科会诊,接到肾内科要求会诊的电话,因分身无术,因此就让张某去,还叮嘱张把现场情况告诉自己,然后由他判断。许某说,后来自己不放心,在急诊病人去检查时,他抽空去了病房,看陈女士没有什么问题后又回到急诊室了。

公诉人问许某:“你当晚在急诊会诊,为何没有找到一丁点文字记录?”

许某说记不清了。

在法庭上,许某多次表示,自己工作尽职尽责,看过的病人数千,从来没出过事故。“我承认这次事故是我经验不足,说我严重不负责任我不认可。而且我不知道张某没有执业资格证。”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什么样的医生属于严重不负责?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罪中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警示意义

这么多年来,医疗事故罪在北京首次出现,体现出适用这一罪名的慎重态度。这起医疗事故罪,为医患双方提供了反思的机会。

对于患者而言,首先应该明白,医学并非万能,许多医疗伤害无法避免。因此,对于有些不良后果,即使自己不愿面对,也必须学会接受。然而,不少医患冲突的起因,并非医生不负责任,也不是因为医生存在明显过错,而是出于医学的局限。把医学的局限怪罪于医生头上,显然过于看低了这道红线,没有理解法律为何把医疗事故罪的入罪门槛定得较高等问题。假如弄明白这些道理,有些医患冲突完全可以避免。

对于医生也同样如此。在医生执业过程中,过于自保的现象不少见,比如检查喜欢搞“全套”,生怕漏掉一项后,被患者抓到把柄;看病不敢用新招,怕万一出事,患者就会闹事。其实,这种态度同样是对医疗事故认定的曲解。从医疗事故罪的定罪标准来看,只要医生尽职尽责,哪怕因水平不高导致了不良后果,法律的戒尺就不会打在自己身上。也就是说,只要医生态度好、负责任、一切按照制度来操作,就可以实现自保。

回到这起案例上,假如这位受审的医生能够第一时间到场抢救病人,而不是让实习生应付了事,即使结果相同,他也不会站在被告席上。这说明,只要有高尚的医德,就不怕会担太大的责任。并且,好医德总是与好医术如影随形。这些道理,是这起案例给予医生们的警示。

尤其值得称赞的是患者家属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假如他们一开始就不问青红皂白地选择闹事,事情的发展方向可能因此而改变,“在场医生是实习生”这个关键点就可能被忽视或淹没,也许这起案件就成了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冲突,患者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护。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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