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追讨加班费不惜与医院对簿公堂 法院怎么判?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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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少劳动者选择加班,因此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于大多数医务人员而言,加班更是家常便饭。那么,他们是否能有劳有得?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医生追讨加班费 不惜与医院对簿公堂

 

李医生与某市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内容如下: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医疗工作,期限3年,其中7~9月为试用期;

2、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执行标准工时制,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并对乙方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日进行合理调整和安排;

3、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为8000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一致,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李医生依约入职后,市医院为李医生缴纳了社保,但只在7月发了工资8010元,8月和9月工资均不足8000元。9月底,李医生向医院提出辞职,医院同意在10月将工作交接后就可以离职。10月1日至7日,医院安排李医生加班,李医生工作至10月10日,双方于10月12日进行了工作交接,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医院未支付其10月工资,也未代缴社保。

 

次年1月,李医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医院支付工资7300余元(含加班费)、补缴10月社保。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向李医生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

 

李医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以下费用:

 

(1)支付10月1日至10日的工资7300余元(含加班费);

(2)支付因未购买10月份社保单位应缴部分2000余元;

(3)支付逾期支付10月份的利息;

(4)支付因未足额购买7月、8月、9月的社保的单位应缴部分4000余元。

 

法院:医院支付医生工资及相应的利息

 

医院辩称,首先,医护人员属于特殊工种,李医生实行的不是固定工作时间,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因此,李医生10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为约定保底工资8000元的1/3,合计2579.74元。其次,医院愿意为李医生补缴社保,但李医生主张的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对于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申请劳动仲裁,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书》按约履行义务,李医生要求加班工资、逾期支付工资的利息符合罚款规定,予以支持,判决医院支付其工资7000余元及支付逾期支付工资的利息,至欠付工资付清之日止,但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李医生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应当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生追讨加班费 法律应该支持吗?

 

早在几年前,“某县医院百名医护人员首开先河,向医院索要自己加班应得的报酬”曾引起广泛关注。因此,医生追讨加班费也成了劳动争议的话题之一,那么,法律应该支持吗?《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另外,《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种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时制,就是说超过8小时就算是加班时间。加班时间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规定,比如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加班,加班费的计算各不相同。

 

由此可见,医院以“医护人员为特殊工种,医生实行的不是固定工作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医生的加班费,并没有法律依据,再加上医生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执行的是标准工作制,因此法院支持了李医生要求加班费、工资及逾期支付工资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专业人士指出,医院承担救死扶伤的神圣义务,医务人员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务人员不可能因为到了下班时间就把做到一半的手术停止,也不可能因为到了下班时间就停止抢救患者。行业特点决定了医院加班普遍存在且医务人员不能拒绝加班,但是医院安排医生加班后应当保障医生的休息权,不得无理强制要求医生加班。否则医生可以拒绝加班,同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人事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值班加班不是一回事 医生应有劳有得

 

事实上,值班与加班并不是一回事。

 

值班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如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员工担负临时性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

 

值班不是法律概念,也就是说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值班费有无、多少需要事前协商,参照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加班指员工在本职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该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

 

现实中,由于医院工作繁忙,医院对医务人员的加班补休往往停留在纸上,难以实际兑现。在医生补休未能兑现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加班的医务人员发放加班工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4条也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因此医务人员有权要求医院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已经成为了医务工作者的家常便饭,医生累倒在手术台,甚至猝死的现象频频发生。合理的加班费不仅是对医护人员劳动的一种认可,更是对其劳动的尊重,有劳有得有何不可?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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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医生节假日加班起诉医院索要加班费,法院怎么判?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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