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一老年患者因脑干出血死亡,家属将两家医院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法院如何判决?
老人因肩颈部疼痛入院 2个多月后死亡
2019年8月21日,丁某泉因颈肩痛伴四肢力弱、行走不稳2年在当地某三甲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医院出具的治疗方案为颈后路C3-C7椎管扩大减压植骨融合侧块螺钉内固定术。
8月23日,行全麻手术。术后10小时后,患者出现伤口出血,言语不清,肢体弱等症状,头颅CT提示“桥脑出血”,转入ICU予以抢救治疗,抢救成功。
9月25日,患者从上述三甲医院出院,出院诊断:脑干出血,重症肺炎,颈椎病,发育性颈椎管狭窄,颈椎后纵韧带骨化,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应激性溃疡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泻,肠道菌群失调。之后转至某当地某康复医院神经康复中心,该康复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脑桥),昏迷,四肢瘫,构音障碍,高血压3级(极高危)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中枢性呼吸衰竭,颈椎病,颈椎管狭窄(C3-7),肺部感染,泌尿系统感染,甲状腺功能减退,消化性溃疡伴出血,不完全性肠梗阻,肠道菌群失调,胆汁淤积症等。入院后,临床行促醒、抗炎、维持血压、化痰、呼吸机辅助呼吸等对症治疗。
11月13日上午,患者生命体征消失,临床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
患方起诉医院:两家医院均有过错
患方认为,两家医院均有过错:
1、某三甲医院对患者家属违背告知义务侵害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拼凑诊断、匆忙手术且术前准备严重缺失,术中处理不当,术后护理严重缺失,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为掩盖医疗过失的事实,建议患方将患者转院至医方2处,并造成了最佳诊疗时机的错失,延误治疗,构成医疗侵权。
2、某康复医院在患者入院治疗后,未予足够重视,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治并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因此,患方将两家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0万余元。
鉴定意见:一家医院负次要责任 一家负轻微责任
司法鉴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某三甲医院的过错如下:
1、关于术前血压管理和术前准备问题:患者既往高血压病史,入院后,医院虽采取二级护理,但未见病历分析记载和处理意见;另外,患者术前血压升高,医院未重视,存在缺陷;
2、医方尚未完全尽到说明义务;
3、术后血压管理:患者术后血压高,医院护理记录单中亦未见处置措施,医方存在缺陷;
4、在该科病历中,未见对呼吸道管理的具体意见,比如建立一条理想的气道,气流阻力减少、提高有效通气量等。
因此,某三甲医院骨科在脑干出血及并发症的管理方面应存在工作不细致问题。再加上患者没有尸检,无法确定哪种疾病导致的脑干出血,从已有证据推断高血压性脑出血的可能性较大。
综上,某三甲医院的医疗行为已构成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责任。
此外,鉴定意见认为,某康复医院的对患者诊疗过程中说明告知义务履行欠完善,诊疗行为存在轻微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不排除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责任(参与度建议1~10%)。
综上所述,认定某三甲医院对患方的损害后果按照40%比例承担侵权责任,某康复医院对患方的损害后果按照8%比例承担侵权责任(无需负担在某三甲医院期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判决某三甲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39012元;某康复医院赔偿共计141686元;两医院分别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
医疗行为容不得一丝疏忽
《民法典》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由于某三甲医院未在围术期重视血压管理,才被判定了次要责任。
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上述案例中,某康复医院就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被判定有轻微责任。
清代雷丰说:“胆欲大而心欲小,此孙真人祝医最确之语也。”“心欲小”就是审慎。在诊疗中,要“不忽于细,必谨于微”,“刞大而不细心,所谓暴虎冯河者,误工事也”。本案例中,医院在围术期未重视患者高血压管理,以致“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导致病人死亡,教训不谓不深。
总而言之,医疗行为关乎生命,容不得一丝疏忽!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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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患者脊椎术后脑干出血致死,家属索赔100万,这次医方竟忽视了这个问题,赔大了丨医眼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