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京建邺法院与建邺劳动局联合发布了建邺区劳动争议白皮书,并发布了具有指导意义的经典劳动争议案例:一女医生因为擅自被变动岗位,起诉了所在单位,获赔6万元。
女医生哺乳期被擅自变为护士岗
2016年8月18日,李女士入职某医疗服务公司,该公司在南京市各区都有经营诊所。由于李女士家住江宁区的主城区,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工作地点为南京某诊所,岗位为医生,每月固定工资1.5万元。
2018年,李女士怀孕休假,产假结束后,要求回到诊所继续上班。某医疗服务公司却认为李女士正值哺乳期,需经常请假,而医生需要保持稳定在岗,于是调整她从事护士工作。因为护士岗位如确请假,可以找其他护士顶岗,护士每月固定工资10000元。
李女士认为,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其工作岗位,且对应的工资待遇也有所下降,所以拒绝接受该岗位调整。因此虽然正常出勤,但不同意到护士岗上班。之后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以李女士不接受工作安排、不履行工作职责为由,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女医生起诉用人单位 获赔6万元
对此,李女士请求裁决诊所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一经订立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上述案例中,某医疗服务公司因考虑到李女士在哺乳期需要经常请假,不适合需要稳定在岗的医生工作,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她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工资待遇也有所下降,属擅自变更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以李女士拒不履行岗位职责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充分,构成违法解除。
因此,法院最终裁定,由某医疗服务公司按照经济补偿两倍标准支付李女士赔偿金6万元。
用人单位变更岗位怎么做?法官提醒…
在工作单位,不同的岗位意味着不同的收入、待遇等。因此,岗位发生变动,会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做呢?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予以明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这些内容涉及到变更调整,要与劳动者充分协商。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孙卉介绍,调整工作岗位,还是希望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协商一致再变更;如果没有协商一致,不能以不到新岗位就视为旷工解除,这样要负担很重的违法成本。
再次提醒医生,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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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女医生产假归来变“护士” 公司擅自转岗被裁定赔偿6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