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部手术后3根“细线”4年未拆 失明谁之过?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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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日照市民林先生向媒体爆料:其父亲于2013年在潍坊某三甲医院进行了眼部手术,2017年病情复发前往其他医院检查时,发现当初手术后有3根“细线”一直未拆除。期间,患者左眼失明。对此,手术医院是如何解释的?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

左眼失明 患者患上精神疾病

林先生介绍,自己的父亲林金(化名)在2013年因为事故导致左眼受伤,因为听说潍坊某三甲医院在眼科方面比较出名,便慕名赶来检查、治疗。

2013年2月至6月期间,时年45岁的林金共在潍坊某三甲医院进行了3次手术,术后各方面恢复比较理想。

2016年,林金的左眼再次出现红肿、视力模糊等症状。于是,林先生和父亲一起来到日照市五莲县某二甲医院就诊。经过检查,医生告诉林金,当时手术的3根缝合线一直在眼睛里未拆除,导致左眼眼角膜摩擦脱落,病情严重需要立即向上级医院就医。经青岛某三甲眼科医院诊断,左眼眼球已经失明,必须摘除。

林先生介绍,父亲因为眼睛疼痛,加之巨额医疗费用产生的精神压力,目前已经患上了精神疾病。

潍坊某三甲医院:手术线无需拆除

2017年,林先生带着当时的诊疗资料来到潍坊某三甲医院讨说法。

潍坊某三甲医院称,手术所使用的缝合线无需拆除,林金眼睛损害性后果是其左眼严重损伤造成的,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这和五莲县某二甲医院给出的诊断大相径庭。

林先生不愿接受潍坊某三甲医院的答复,于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两次司法鉴定均不予受理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2018年10月23日,该鉴定中心以“患者原始伤情较重且距今跨时较长,期间情况不详,案情较为疑难复杂,根据现有材料难以准确对医方诊疗行为和因果联系等委托事项作出准确评价,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还相关鉴定材料。

之后,法院又要求林先生到北京另一司法鉴定所做司法鉴定。今年4月16日,该中心又同样以“超出鉴定能力”为由退回了此案。

一审判决

上个月,奎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潍坊某三甲医院辩称:该院医务人员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范进行,对其病情诊断明确、治疗及时、治疗措施得当,并已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医疗行为无过错。患者手术缝线对眼睛没有影响,有的不能拆除,有的不必拆除,有的不需拆除。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其左眼严重损伤造成的,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5月20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林金关于手术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驳回原告林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医院表示,现在法院对该案已经做出了判决,不方便再透露关于该案的其他细节。

对于该判决,林先生称还将继续上诉。林先生说:“潍坊某三甲医院认定无需拆线,五莲县某二甲医院却认定必须拆线,这中间一定有一家医院误诊。而且五莲县某二甲医院既然做出了相关诊断,却在法院开庭时不愿为自己的诊断提供相应证明,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下一步,我们将会把潍坊某三甲医院和五莲县某二甲医院一起推上被告席。”

在您看来,患者左眼失明与术后4年没拆线有无因果联系呢?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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