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医院散步时跳楼 医院担责几何?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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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跳楼身亡之事时有发生,医院对此承担的责任也因具体情况而各不相同。家属在医院陪同精神病人散步期间,患者突然翻越护栏跳楼身亡,对此医院担责几成?

死者的父母宁某夫妇诉称,2014年1月6日,他们的儿子宁某某因“疑人害己、生活懒散5年,加重伴凭空闻语6天”进入广州某医院接受治疗。起初,宁某某被安排在封闭病房住院治疗,过了10天左右,宁某某被评定为低风险,转至开放区治疗。

同年1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家属陪同宁某某离开病房到六楼散步。9:05左右,宁某某翻越花圃围栏跳下,跌至三楼平台,之后不治身亡。

宁某夫妇认为,家属带病人离开病房散步,医护人员没有阻止,也没有提醒家长注意,散步期间也没有护理人员陪同,存在疏忽。此外,医院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做好。院方对儿子的死亡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宁某夫妇诉至越秀区法院,索赔40余万元。

医院认为,在宁某某病情好转后,考虑到开放式治疗有利于精神分裂患者康复,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才将其转至开放病区,院方的治疗不存在过错。宁某某突发自杀行为,与院方无关。此外,病区花园护栏高度已经近1.5米高,护栏下还种有半米高的灌木,攀越上护栏有难度,此意外事件不应归责于院方。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案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于2016年11月出具的意见书显示,该类患者的自杀率仅次于抑郁症,是普通人群的20至50倍,约10%的患者最终死于自杀。鉴定意见认为,院方多次进行风险评估,实行规范的专业治疗与护理,尽到了应尽的医护责任。宁某某的自杀行为发生在家人陪同外出活动中,自杀行为具有突发性,难于防范。另外,目前的医学水平不能完全防范精神病人伤亡事件的发生。院方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宁某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意见认定院方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理据充分,法院对这一结论予以采信。另外,该类患者自控能力较差,且病情易反复,作为医疗机构理应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及应急措施,包括花园各项设施的完善及加强安保等。因此,患者短时间内轻易翻越护栏酿成悲剧,与院方管理和设施疏漏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院方过错参与度较为轻微,一审酌定院方赔偿3万元。近日,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我国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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