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一患儿父亲来南京某三甲医院结清所欠费用时,会计邹慧把“应收账款”弄成了“应付账款”,导致医院损失44008元。当天中午她发现错帐后,赶紧和医院同事找到患儿父亲家里,但对方不愿还钱。邹慧想起诉患者,医院却不同意。医院有关领导对她说:“不起诉。若追不回钱,就由你个人补上。”这让邹慧非常寒心。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
事件详情
据该医院血液科的医生介绍,史某6岁的女儿因患白血病转到该院PICU,住院治疗了1个多月。11月2日晚,孩子的病情发生变化。医生找史某谈话,史某便决定放弃治疗,当晚带孩子回家。
该医生介绍,当时他们考虑史某的家庭经济困难,孩子在这儿多住一天,医疗费用也会增多,“也是劝他为史家另外2个孩子想吧,到时候免得人财两空。”
由于当时史某身上没钱,他和妻子又看着都挺老实的,平时和医务人员沟通时态度也挺好,医院便允许他打了个2万多元的欠条,先接孩子出院回家,一周内再来结账。
史某的“欠条”上写明:因家庭经济困难,欠费两万余元,经科委会讨论,同意患儿欠费出院,家长承诺一周内来院结清费用。
史某后来告诉医生,2日当天晚上,孩子在回老家去的路上便去世了。
11月4日9时许,史某来医院缴费结账。会计邹慧“眼睛一花”,把“应收账款”弄成了“应付账款”,本来该收的2万多元没收,还多给了史某2万多元。
当天11点多,邹慧发现了错账,赶紧和医院的保安、结账处的组长去史某的老家——江苏淮安的一个小镇找到他,希望对方能把钱还回来,但被拒绝,“他不愿意还钱,医药费也早已经报销了。”
当时和邹慧一起去找史某的当地民警说,虽然有单据写着“应收账款”,但史某就是说他“搞不清楚”,说这钱是医院应该退给他的什么补贴,“他这也不涉及违法,没办法强制,我们派出所只能给他做工作。”
律师说法
据邹慧介绍,这件事中,医院方既有欠条,有收据,又有当时结账的视频。如果走起诉患者的司法程序,史某是“赖不掉账”的。但是,医院却不同意邹慧以院方的名义起诉。
医院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该院领导的处理意见是“不起诉”,如果追不回钱,就由个人偿付,“因为这是她个人的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
邹慧对此很无奈。她在医院工作了30多年,目前一个月工资只有4000多元。之前她们也会遇到类似的工作失误,基本都是1万元以内的,不能追回的就自己补上了,“但是这次这个钱太多了,我承担不了。”
相关律师表示,一般解决此类纠纷,第一步是协商,协商不了的,最好是起诉。就这件事来说,有两点起诉理由:其一是由于会计的工作失误,把本来不该给患者的钱,多给对方了,对方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医院可以起诉;其二,如果他该付的医疗费用还没付掉,这还属于医疗服务的合同纠纷。“不管按照哪种理由,对方肯定败诉,起诉成本也不高。”
但是,本案以医院的名义起诉才能名正言顺,“以会计名义起诉并不合适,因为会计的工作失误是给医院方造成了损失,而非给会计本人造成损失,要是能追到钱,也是要返还给医院,而不是会计自己。所以,医院是权利人,应该由医院来起诉才是合适的。”
该律师表示,通过诉讼途径可以立马冻结当事人的账户,“为下一步追查还能有个好的基础。要不然,如果他把钱花完或者转移掉了,就没有这个条件偿还了,就更难追回钱了。”
不过,是否起诉,决定权在医院,医院有放弃起诉的权利。如果医院不愿起诉,可能是有别的考虑。
相关法规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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