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后,医务人员向患者收取现金或贵重礼物将受严处。8月23日,被称为深圳医疗“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修改三稿)》(以下简称《条例》)提请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条例》对“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进行了明确规范。
相较《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条例》对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及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条例》规定医务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贵重礼品;因医疗执业行为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向患者及其近亲属推荐非处方药品、保健品、非医疗用品并以此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等行为规范。提出对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此外,还并明确了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
病人的亲属陪护管理也是重点,《条例》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及其亲属聘请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
有委员在三审中建议,增加关于规范陪护人员管理的规定。四审稿据此新增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及其亲属聘请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方面,四审稿明确规定:“申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途径解决。”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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