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医生会触犯“医疗事故罪”?
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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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医疗事故罪的应用十分少见,但随着医疗纠纷的日益增多,更多人开始关心什么样的医疗事故适用刑法医疗事故罪。应该追究谁的刑事责任?医院、医生和护士等的“刑责”如何界定?

医疗事故罪是“过失”,并非故意

首先,医疗事故罪是因过失而犯罪。如果是故意另当别论,无论任何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都应当适用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而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权利;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医疗事故罪则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其次,医疗事故罪是否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在于是否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申,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和是否是因严重不负责任引起。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这样的重大过失,指的是不仅违反了作为一定级别的专业医生所应有的注意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一名普通医生的注意义务,更违反了作为一名普通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医务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因此,不能说人好好的进了医院就死了,医生就要偿命,任何一种疾病不去医院任由发展都可能死亡,而去了医院也绝对不是一定好转或治愈。我们应当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医生不是患者的敌人,医生和患者的共同敌人是疾病。

医疗事故罪的判例

该罪名设立以来,构成此罪的一般是在偏远落后的地方输液没有询问过敏史,也没有做皮试,抢救又不及时,造成患者死亡的情形。北京医疗事故罪的判例有两例,其中一个是大夜班护士被判此罪,大概的案情为:同室的两个精神病人,一个精神病人掐死了另一个精神病人,被掐死的精神病人被绑在了床上,护士对另一位患者未采取约束措施,房间上锁。护士未将受害人隔离、未按护理等级观察、未巡视、未定时松懈保护带。另一个判例是护士错将200毫升的B型血输给了O型血的贺某,导致贺某病情加重,并于3个月后死亡。

再有就是之前很轰动的号称北京首例医疗事故罪的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许峰案,此案于2014年11月24日开庭审理,但目前查不到判决书。由于没有看见案件相关材料,也没有找到判决书,不好妄加判断。

刑法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最严厉的介入,其实体和程序上必须遵循比民事法、行政法更为严格的要求。医学是一门极为复杂的专业,看待医疗事故时需严格区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对医疗事故罪的适用也应十分谨慎。如果入罪门槛过低,可能会导致医生采取保守治疗和防御性治疗规避风险,最终也将不利于疾病的治疗。

什么事都拿法律说事是一种悲哀

其实,无论什么事都拿法律说事感觉更多的是悲哀。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处处拿法律说事,道德何在?医生敬畏生命的职业精神是无法靠刑罚来实现的,职业精神是靠教育、职业环境以及制度实现的。

(环球医学编辑:贾朝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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