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呦呦12年前获奖 奖金分配依然无解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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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摘得 2015 年度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的屠呦呦,并未被授予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只能说,即使是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要拿中国的国家最高科技奖也没那么简单。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自有严格的流程。“复杂”之事不止这一件——屠呦呦在处理2003年度泰国玛希隆医学奖一事上曾与国家科技奖励办之间产生摩擦。12年了,奖金分配依然无解。

12年前的奖项

2003年11月,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鉴于中国研制的青蒿素类药物在东南亚乃至全世界治愈了大量疟疾患者,经过提名与筛选,决定将当年的玛希隆医学奖授予“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

此时,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只知道屠呦呦有权代表中国医学研究院受奖,但是尚不清楚谁有资格代表中科院受奖。鉴于屠呦呦的研究贡献,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国际奖委员会主席认为让她全权代表“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受奖也未尝不可。

争议

科技部有关部门认为,国内学者对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知识产权存有争议,如果让屠呦呦全权代表“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赴泰国受奖肯定会遭到非议。

在1993年11月10日给科技部科技成果司的二位处长的信中,屠呦呦强调道:“我们与科学院生物物理所及有机化学所的协作内容只有一个——即解决青蒿素的结构!”“应该明确的是中药研究所不仅在1973年创制发明了双氢青蒿素,还确定了其化学结构。”

在该信件的末尾处,屠呦呦还感叹道:“作为一线的科研人员深感成果获得后,种种干扰的沉重负荷!有些事表面上是通过组织形式向上反映问题,实质上却起到逐级扩散,竭尽其侵权诬告之能事,影响是恶劣的!对您们肩负科研管理重任的同志,也是不得不投入很多时间精力去‘应付’去‘解决’……为了有利于振兴科学事业,使人们能最大限度的集中精力,致力于有价值的事业上去,切盼您们在考虑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措施中,能够充分应用法制加以制约!”

鉴于国内学者尚未就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共识,为避免家丑外扬,科技部采取了一些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此后经历了一系列的波折,最终屠呦呦没有前往泰国领奖。这个颁给科学家的奖,最终由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代领,谢辞也由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代致。

2004年1月29日,科技部副部长程津培亲自率团前往泰国曼谷参加玛希隆医学奖颁奖活动,陪同人员有:科技奖励办主任陈传宏、国际合作司巡视员李朝晨,以及中科院药物所教授李英、中科院有机化学所教授吴毓林等6人。一个研究协作组获一个影响并不是很大的国际奖,竟然惊动了科技部的一名副部级领导和两名司局级干部,这在中国的科技发展史上可以说是绝无仅有。

当日下午,泰国国王普密蓬亲自为获奖者颁发了奖章。颁奖典礼后,泰国国王、诗琳通公主和他信总理分别会见了程津培副部长、陈传宏主任以及获奖专家代表。科技部程津培副部长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获奖科学家对泰国授予玛希隆医学奖表示了感谢。科技奖励办陈传宏主任代表获奖集体领奖,并代表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致答谢辞。李英虽是该研究协作组中的科学家代表,但是既没有受奖,也没有发言。

悬而未决的奖金

玛希隆医学奖颁奖典礼结束后不久,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就给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征求玛希隆医学贡献奖奖金分配方案的通知”。这份编号为“国科字[2004]19号”文写道:

“为表彰中国科学家研究开发青蒿素及其衍生药物对人类健康的贡献,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于2004年1月29日在曼谷将2003年度玛希隆医学贡献奖授予“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奖金5万美元,奖牌一枚。由于青蒿素类药物研究已有近40年的历程,国内先后有众多的科研单位和人员参加过该项目的攻关协作。为了尊重历史,充分体现玛希隆医学贡献奖的宗旨,激励为青蒿素研究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请将你单位关于玛希隆奖金分配的意见于4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办。”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文件中,玛希隆医学奖受奖对象写成了“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而且加了引号。其实,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陈传宏此前在1月29日举行的玛希隆医学奖颁奖典礼上致谢时,也明确提到该奖是授予“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的。

不过,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在2003年11月20日写给屠呦呦的邮件中明言该奖的授予对象是:“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而且该基金会的网页上也是这么写的。前已述及,这一英文称谓源自于《中医杂志》英文版1982年刊发的6篇英文论文,这组论文的署名均为“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

细究之下,不免让人疑问:为什么玛希隆王子基金会明确说其医学奖是授给中国“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的,而国家科技奖励办却将“Group”翻译成“集体”,而不是“组”呢?

不知道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出错,中药研究所在复函中使用的提法是“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奖金分配方案”,其中,“协作”一词之后既没有“组”,也没有“集体”。毫无疑问,使用“研究协作组”的称谓对中药研究所屠呦呦小组更为有利。此处,若只是无意出错,就毋庸赘言了;倘若是有意为之,是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药研究所在含蓄地提醒国家科技奖励办不要把“组”泛化为“集体”?

国家科技奖励办认为玛希隆医学奖是颁发给中国“研究协作集体”的,因此很多与《中医杂志》英文版1982年刊发的“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署名文章关联不大的单位也被纳入奖励范围,如广西中医学院、海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如此一来,分配玛希隆医学奖奖金俨然演变成了国家科技奖励办给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制单位发奖了。在大家对物质的发现和药物的发明之间的关系尚未厘清、对研究贡献的理解仍不统一的情况下,要摆平奖金分配一事可谓希望渺茫。

因国家科技奖励办左右为难,迟迟不推出奖励方案,故中药研究所于2005年1月再度致函国家科技奖励办,重申2004年4月7日的复函内容,要求“参照泰国玛希隆医学贡献奖基金会的本意,对我国科学家给予合理的奖励。”

结果,因为不能协商出一个令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国家科技奖励办只能选择以拖待变。

公益捐赠方案无疾而终

2007年,李英写了一份关于泰国奖奖金分配的倡议书——将玛希隆医学奖的5万美元奖金全部捐赠给酉阳的中学兴建“青蒿楼”无疑具有道德感召力,但其具体做法并非毫无瑕疵。

首先,同样没有界定清楚泰国玛希隆医学奖的颁奖性质和颁奖对象。

虽然玛希隆医学奖是由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陈传宏代领的,但它不是颁发给中国政府机构的。而且,其颁发对象是“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不是“参与青蒿素类抗疟药研究的各单位和研究人员”。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让“参与青蒿素类抗疟药研究的各单位和研究人员”都来参与讨论这笔奖金的处理方式。

其次,让有关人员对是否同意捐资兴学公开表态,不免有逼人就范之嫌。

李英作为玛希隆医学奖的受奖人之一,主动提出将自己应得的那部分奖金捐给酉阳县兴建“青蒿素”无可厚非,但此举需要考虑此前的“困局”,可能并非每一个人受奖人都赞同。而捐资兴学的倡议给出的选项只有两个:要么赞成,要么反对,沉默不语超过两个月后即视作为同意,这多少有些强人所难,甚至说是道德绑架也未尝不可。

据媒体2011年10月17日报道:李英曾确认了上述说法的真实性,“这笔钱因屠呦呦的反对,至今未落实是真的。但她提出的方案,我没有直接看到,而是间接听到的。”

上述说法如果属实,显然屠呦呦并非不同意李英的倡议,只是强调要先明确该奖的性质和主要受奖人的贡献。

在玛希隆医学奖奖金分配问题久拖未决以及“五二三项目”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对其指责日见增多的情况下,屠呦呦于2007年夏奋笔起草了一封申诉函。她在函中写道:“青蒿素的发现及其以后的衍生物研究开发是科研大协作的成果,但也应正确评价原创单位的作用,更不能故意抹杀原始创新的作用,近来有一本《迟到的报告——五二三项目与青蒿素研发纪实》由原“五二三项目”办公室前付主任主编,羊城晚报出版社出版,就变相否定我所对青蒿素的发现。为此,恳请总理:1、查处有关部门在泰国奖中的弄虚作假行为;2、请有关部门查明发现青蒿素的真实情况,以激励原始创新精神。也应力求避免在国际上造成我国科技领域管理混乱,不实事求是的不良影响。通过多年来青蒿素的种种困扰,深感我国学术领域很有实施法治的必要,科学是一定要提倡“实事求是”的。”

这封申诉函有没有送达有关部门,或者送达后得到了怎样的处理已经不得而知。

一个获奖项目的奖金拖了12年有余,也真是醉了。国家科技奖励办是不是该行动起来了?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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