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松绑”,监测加强
20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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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年尾,发改委发出拟放开药品的价格喜讯。但是,由于药品价格改革涉及到的层面较多,需要相关的配套设施,药价放开的方案的制定节奏缓慢。尽管如此,从近期的改革措施来看,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价格放开后的价格监控措施也在逐渐加强。

取消药品管控价格,让市场发挥调节机制是件好事。但因为市场竞争中也存在一些乱象,放开价格不等于放开监管。发改委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表示, 在取消价格后,将加强价格监测措施,其中提到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即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出厂(口岸)价、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价格变动频繁或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对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严肃查处。

而且,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近日已经就全国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形成了讨论稿,这是自2000年印发了《药品价格监测办法》(计价格(2000)2185号)后首次形成讨论稿。在对比药招信息网披露的讨论稿和此前印发的药价监测办法后发现,在具体的价格监测方法和要求上,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但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药品价格的要求和规范更为细化且有针对性,要求定点单位上报实际的购进价格、实际批发价格和实际的零售价格。在监控的环节中加入了批发价格这一环,对价格监控更为细致缜密。

对药品价格监测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药品价格在取消政府定价之后出现不合理上涨。发改委对药品价格管理的思路是逐步从直接价格管制转向间接规制,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这是一种积极和理性的改革思路,华中科技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昊表示。

此外陈昊还表示,价格监控能够及时掌握药品零售价格的变动,给企业涨价增加了一个无形的约束。此前,福建率先提出了药价监控机制,当时的背景是低价药政策实施,防止部分药品非理性提价,但这更多是一种警示机制,提示虽然政府定价放开了,但政府并没有放弃管制的权力。如果药品价格需要干预,政府仍有干预的选择。

但是,陈昊认为药品价格监测最终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取决于价格监测的政策目标。价格监测的最终目的应该落实到零售价,防止部分药品价格的非合理上涨,特别是缺乏竞争的独家产品和短缺产品。如果药价出现不合理波动,政府仍会有干预措施。但我们需要注意到,由于医院市场占据80%,形成最后价格的主要机制仍是招标或集采。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那就是我国的处方药市场是医保非医保二元割裂,在以医保为主体的医院用药市场有招标制约,但非医保药品的价格干预会出现真空。这部分药品对医保用药的替代,正是医院、医生规避药品价格管制的主要方式,也是形成看病贵的重要成因,不应忽略。

药价改革总体思路是减少行政干预,通过间接干预方式合理控制药价,所以,即使监控流通涉及的进货价,批发价,操作范围也仅在于规范药品流通环节,加强过程管理,着力消除药品价格虚高的流通因素。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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