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期间,北京铁路警方破获的一起拐骗儿童案件,引发舆论关注。因案件特殊,网友态度也不一。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妇产科主任违规引产婴儿私自喂养 乘高铁时行为异常邻座报警
不久前,由贵阳北开往北京西的G74次旅客列车上,乘警接到旅客报警称,邻座两名女子怀抱的婴儿一直在哭闹。婴儿约2、3个月大,两名女子却只给婴儿喂食奶粉,怀疑两名女子有问题。
结果还真的破获一起拐骗儿童案件。列车乘警和列车员上前了解情况。两名女子说话支支吾吾,神态慌张,虽然声称孩子是自己家的,但二人连孩子父亲的生日是哪一天都说的不一样,乘警有所怀疑,遂向北京西站派出所通报了情况。
列车到达北京西站后,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调查。经查,中年妇女名叫李某,曾经是一名妇产医师,退休后被贵州省某民营医院聘为妇产科主任。
今年5月17日,李某在给一名女子违规做引产手术时,发现引产下来的男婴还有生命体征,便私自将男婴带回住地进行喂养,且李某没有告诉产妇婴儿还活着。
因儿子、儿媳无法生育,8月初,李某便乘坐火车将孩子带回老家自己养着。为免路上引人怀疑,李某特意雇佣了年轻女子张某随自己一起搭伴儿走一段,结果在火车上东窗事发被抓。
医生有权力处理引产活婴吗?
引产是指妊娠12周后,因母体或胎儿方面的原因,须用人工方法诱发子宫收缩而结束妊娠。根据引产时孕周,可分为中期引产(14~28周)和晚期妊娠引产(28周以后)。
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孕妇安全及婴儿性命,医院是不可以对28周以上的产妇进行引产手术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母体或胎儿有疾病,是不允许随意引产的。而通报中称,这个妇产科医生是违规引产。
此外,北京妇产医院产科副主任医师伍绍文在接受健康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规定,引产的胎儿及胎盘组织需要统一交由医院做相应处理,有问题的胎儿需要尸检证实。”
伍绍文称,针对引产下来胎儿存活怎么办的问题,因为涉及伦理、法律等相关问题,医生没有权力处理引产存活的胎儿。
伍绍文表示,“临床上,如果引产出来的胎儿有生命体征,我们首先会请儿科协助判断,再一起跟家属交代病情,看家属对孩子的态度,临床中也会出现有家属后悔,引产后要求抢救胎儿的情况。”
案件特殊 网友态度不一
据悉,目前,李某因涉嫌拐骗儿童罪经北京铁路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被拐骗的婴儿已送福利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案件虽然被检方认定的罪名是拐骗儿童罪,但案件又非常特殊。北京市一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展曙光在接受健康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骗儿童罪罪名有限定条件: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然而在该案件中,李某喂养的是一名引产男婴。严格来讲,这名男婴并无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这也是这起案件可能引发争议之处。
此外,展曙光还表示,从保护生命的角度讲,李某发现引产男婴还有生命体征后没有将其遗弃,而是精心照顾,保护了一条小生命。但在未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将男婴带走并私自喂养,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不合适的。
而对于这一案件,网友们的态度也不一:
@特蕾茜Tracy:看了新闻,孕妇大月份引产,估计是公立医院不让做了才去民营医院违规做的,结果引产出来的是个活婴。其实这个医生也挺为难的,孩子要是给产妇,产妇本来就是不想要孩子才来引产的,要是送到福利院,又没法解释孩子的来历,报警的话又会暴露自己违规给人做引产的事,杀了他假装他生出来就是个死胎,正常人也于心不忍,带回老家给自己儿子媳妇养对孩子来说似乎已经是比较好的结局了。
@妇产科医生王玉玲:这件事里面有太多节点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1.不想生育,已经怀孕的可以在怀孕12周前反悔并终止妊娠。2.16周后应该禁止终止妊娠。引产后胎儿有生命体征,说明引产时已经超过了28周甚至更晚,这时医生执行引产已经违法了。3.有生命体征的婴儿出生了,必须全力抢救并告知婴儿母亲。婴儿父母不能抛弃婴儿。4.婴儿不能藏匿买卖私下收养,这作为妇产科主任难道不知道?
@木辛瞳:医生违规引产,发现引产的男婴还存活,因此选择送回老家养活男婴,如果是他自己家人抚养,而不是要准备卖掉,这应该不算是诱拐吧?还可以说是真正救了男婴一命,不过可以确定的是,这个妇产科主人违法违规引产还是要从严惩罚,但是关于诱拐男婴这事真的很难定性,我是不能理解这也叫诱拐吗?是不是我们应该要重新对诱拐一词重新理解?
@Hey_max321:拐骗儿童没毛病,这口子开不了,也别想用舆论脱罪,面对妇产医生普通产妇就是弱势群体,引产与否妇产医生的意见也非常重要,如果该妇产医生的行为不被认定为拐骗儿童,那么会不会有相关的罪恶产业链利用这一漏洞,利用妇产医生的权威性,欺骗产妇高月份引产,进而对未死亡儿童进行买卖,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就应该认定为犯罪行为,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根据其主观恶意性减轻量刑,但是犯罪就是犯罪,不能被歌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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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认为,无论如何,这个妇产科医生进行的引产手术肯定是违规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引产下来的婴儿还有生命体征,但这个妇产科医生却没有告诉引产女子,且在没有征得产妇同意的情況下抱走婴儿,这一点也是存在问题的。遇到这种情况,还是要先告知婴儿母亲相关情况,就婴儿处置问题征询对方意见。最后,儿子儿媳不孕,如果真的想要收养孩子,完全可以通过正常途径。
最重要的是,对于生育这件事,成年人一定要想好,要对肚子里的小生命负责任。
对于这一案件,您怎么看?
(环球医学编辑: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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