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解开医患关系死结最好的方法吗?
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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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会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作出全面部署。目前,我国医患关系出现的危机,从根本上反映出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诸多困惑与问题。若能通过法治这枚钥匙,解开紧张医患关系的死结,则是一个双赢之举。不过,法治是解开医患关系死结最好的方法吗?

法律制度的反思

此前,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医院的治安防控,净化医疗环境。事实上,全国多家医院也确实加大了安保力量,在某种程度上,这固然能缓解暴力冲突,可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

除了加强治安防控,在探索解决医患矛盾方面,全国也在尝试新的路径,比如说成立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可事实上,很少有医患通过诉调等渠道化解。

据了解,目前我国规范医患关系的法律条文法律法规主要有两部,一部是《侵权责任法》,一部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整章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服务的时候如果做得不到位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作了很好的规定。作为一部专门调解医患纠纷的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作出了明确定义,也提出了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以及医疗事故的赔偿和处罚等。

如何解决医患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指明了多个渠道:一是可以通过医患双方的协商来解决;二是可以直接到司法部门提起法律诉讼,规范医患双方的纠纷体系。同时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鉴定层级的规定、鉴定过程的规定、鉴定结果的送达等等。这些规定能够保证医疗机构处理的科学、客观、公正,同时也能够很好地鉴别。

但是,执法公平性面临严峻挑战。比如,执法主体先天不足。我国实行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创办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直接主管者,他们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利益关系。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调整医患关系相关法律的执法机关,这就造成了执法主体角色冲突,出现了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其执法的公正、公平性存在体制上缺陷。其次,鉴定机构的公正性仍受质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医疗技术鉴定的专门组织,似乎给人的感觉是超然、中立,实则不然,只不过将“老子鉴定儿子”改为“亲属圈内的鉴定”。鉴定人员的范围没有实质变化,鉴定的流程和定性仍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意志掌握之下,难以摆脱护短和粉饰之嫌,鉴定的公正性实难保证。

重塑医患关系也要仰仗人道精神和制度

不能不说,在近年频发的医患纠纷中,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或为争取利益,或为讨“公道”,往往采取将事情搞大的做法,要么聚众滋扰,要么对医者拳脚相向,致使伤医事件有增无减。

施虐者或会得一时之快,但只要怀几分理性,便不难辨析其中的利害。融洽的医患关系对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以常人心度之,若医患关系紧张、恶化,患者不信任医生,如何放心求医,而医生又如何敢放手施展医术?最终的受害者为何人自是不言而喻。当然,也不乏不计个人得失,忍辱负重的白衣天使,但在“人人自危”的职业环境里,要想创造持久的双赢效应是难以想象的。

显然,在医疗场所对医生施暴的行为,已然违反基本的人道精神。因此,对恶性伤医者必须予以强烈的舆论谴责乃至追究法律责任。但围绕此事,何以普通的医患沟通竟引致剧烈的冲突?对医院和医生群体来说,是否有值得深思、汲取教训之处,也不容回避。比如,当逝者亲属情绪难控,院方的沟通与解释,是否应注意方式方法,在细节操作上有无需要完善之处?所有这些,皆须纳入制度完善和工作流程的细节考量中。

当前我国医疗环境以及医患关系仍令人担忧。在此背景下,定期梳理医患纠纷,尤其是作为医者,努力提高自身从业素质,避免沟通的不畅而滋生和激化矛盾,同时,给患者提供更人道更贴心的救治和心理抚慰,无疑是必要的。化解当前的医患关系紧张局面,在法治和人道两方面都要有制度性的跟进,医患双方也都不能置身局外。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既要维护患方的利益,也要维护医方的利益,而不应牺牲公平正义原则。解决医患冲突,需要法治保障和制度保障并重。对于那些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贫困患者,或者因病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家庭,政府应有合理的制度性安排,通过基本医疗保障、特殊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等措施,最大限度地解决患者的实际困难,消除医患冲突的经济根源。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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