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频发,医院被告也是常有的事,诊疗有错,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不充分,病例不规范……然而,使用医院的租赁物受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谁之过?
5年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一患者家属租用了医院的陪护椅,结果被陪护椅夹伤,造成十级伤残。于是,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审理?
被医院陪护椅夹伤 患者家属状告医院
事情还要从5年前说起。2014年3月20日,郑某某的母亲因病在安徽省某医院住院治疗,为了在医院看护母亲,其租用了该院的陪护椅。在陪护过程中,郑某某不慎被陪护椅夹伤。受伤后即刻报案。
当天,郑某某被送往另一所医院进行诊治,经诊断为1、左中指末节里短上;2、左环指指腹撕脱伤。
2014年4月2日,郑某某出院。在郑某某住院期间,涉事医院仅支付了医药费。郑某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与涉事医院多次协商无果。
一气之下,郑某某将涉事医院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1、涉事医院赔偿包括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91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4622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各项损失合计77553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涉事医院承担。
医院:已尽到保障义务 患者家属应自行担责
涉事医院认为,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郑某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己使用不当导致夹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损失。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并不是所有在公共场所造成的损害都由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责任,只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应当承担责任。
2、医院提供给患者及家属的床并非不合格产品,医院采购的病床及陪护床都是检测合格的产品,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患者及家属的自身安全还是要靠个人注意和保障,不应无限加大医院的责任;
3、郑某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己使用不当导致夹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损失;
4、郑某某被夹伤治疗的费用由医院垫付,本案应当一并审理;
5、郑某某为农村户口,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
另外,本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郑某某主张医院的床夹伤其手指,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郑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郑某某没有证据证明院方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医院存在过错 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4年4月21日,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某某的伤残等级、休息期限、营养期限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
1、被鉴定人郑某某左手中指末节离段伤;左环指指腹撕脱伤,符合机械外力挤轧所致。现遗左手中指、无名指末节部分缺失,其损伤的后遗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郑某某左手外伤的休息期限为伤后90日,营养期限为伤后6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90日。郑某某因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用2000元。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郑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医院向住院病人的看护人员收取费用后向其提供看护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看护椅为安全、合格产品,定期检查维护,并向使用看护椅的人员告知看护椅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以确保安全。然而,医院无法说明该看护椅是否安全、合格,有无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亦未证明其已经就看护椅的使用方法、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向郑某某进行了警示、告知,同样未能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已经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医院在郑某某受伤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看护椅作为医院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的一般性公共物品,其使用、操作并不复杂,不需要具有专业性技能,郑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进行正常的操作、使用。
综上,法院判决,由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郑某某自行负担60%的责任。医院赔偿郑某某因本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8718.82元。
一张陪护椅引发的医疗纠纷实属少见,不过,这也给医院提醒:在提供租赁服务时应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注意事项,定期检查维护、注意租赁物的安全性。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背上纠纷。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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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租用医疗机构躺椅受伤,这个责任谁来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