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师法 弄懂影响医生的这10点变化很重要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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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顿曾说: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法律也在不断推陈出新!已经实施20多年的《执业医师法》,进行了修订。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版《医师法》,且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版医师法共计7章67条,与旧的《执业医师法》相比,新版《医师法》修改之处众多,同时也新增了众多内容,以下修改和新增内容与医师息息相关。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门槛提高 中专再无资格

 
明年《医师法》施行后,中专学历不再有资格考取医师资格证。《医师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实践满1年;
(2)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2年。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中专学历没有资格考取医师资格证,很难再当医生。
 
但也并非中专学历完全没有机会了。为了更好地过渡,附则提到: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2、医师可增加执业范围 中西医技术可互用
 
超范围执业是很多医生的苦恼,《医师法》首次为医师增加执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中西医并行的我国,中医与西医的诊疗范围,卫生执法部门一直比较纠结。此次《医师法》给出了明确,可以互相使用,但核心是要“经培训和考核合格”。
 
《医师法》第十四条修改并增加内容,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3、多点执业 应以1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
 
《医师法》新增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2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1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从事3类活动 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过,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1)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2)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3)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5、公共场所自愿施救 医师不担责
 
在抢救危急重症患者过程中,常因知情同意签字、超范围执业和可能出现的损害要担责,医生常常有更多顾虑,不敢一心赴救。而在公共场所急救,不但经常遭遇尴尬,甚至被苛责要求承担抢救不利的责任。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新增,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6、特殊情况下 允许医生超说明书用药
 
对于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约束和赋予多诊疗自主权,看似矛盾,其实相辅相成,需要找到二者的平衡点。约束太多,医师变成了机器;过度纵容,容易像脱缰的野马,可能伤害到患者。针对这一问题,《医师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医师法》新增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7、医师可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和远程会诊
 
《医师法》新增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在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医师法》第二十五条指出,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去掉了“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一临床实践中非常难以把握的措辞。
 
8、定向培养、委托培训者 违约应承担责任
 
《医师法》新增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有关人员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协议各方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9、医疗机构应为医师落实带薪休假制
 
《医师法》新增第五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10、首次将终身禁业写进了法律
 
一直以来,医师犯了天大的事,虽可以判刑入监,但是过后还可以重新注册当医生。
 
《医师法》首次将终身禁业写进了法律。新增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总之,《医师法》的重新修订,为医生日常行医的行为和规范做出进一步明确,意义重大。
 
对于这些修改和新增内容,各位医生们如何看待呢?欢迎留言。
 
(环球医学编辑: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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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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