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成功化解“医闹” 我们却为赔了36万的医院叫屈
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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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矛盾就要打官司吗?非也。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近日,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在官网发布《医患纠纷起纷争 人民调解促和谐》一文,介绍了人民调解成功化解“医闹”的案例。此事以医院赔偿患方36万告终,但引发我们深思。

事件回顾

去年11月14日,岳某在家突发身体不适,在120救护车送往长沙市某三级综合医院途中,病情恶化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认为随车医生不作为,未采取有效救治措施,间接导致了岳某死亡,双方产生矛盾纠纷。

医院官网显示,该医院是一所集临床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于一体的大型现代化三级综合医院,始建于1956年,现有医疗业务用房面积4.08万平方米。系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双向转诊”定点指导医院、湘雅二医院医疗协作医院、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湖南省中西结合执业医师(助理)实践技能考试直属基地、长沙市工伤鉴定和治疗的定点机构。

调解经过

面对亲人的突然离世,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聚集20余人堵在医院门口,要求给出合理解释并进行赔偿。得知此事后,桔洲街道调委会驻派出所调处站紧急介入调解。

院方认为,必须依据尸检结果划分责任,但是,由于岳某系回族,信奉伊斯兰教,死者家属发话,绝对不能尸检。由于多次调解不成,岳某家属情绪失控,继而纠集200余名回民同胞在医院门口拉横幅、发传单等,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针对该情况,调处站一边与公安配合,控制好现场局势,一边将案件向上级汇报。根据领导指示,调解小组又连夜召开协调会议,从情理法角度出发,引导当事双方依法维权。

最终,在多方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院方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36万元。

调解体会

本案属于医患纠纷,又因当事一方系少数民族,一旦处理不当,极易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因此,在此类矛盾纠纷调处中,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机制:一是建立排查预警机制;二是建立联调联处机制;三是建立分析研判机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因死者的宗教信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纠纷解决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所以在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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