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脑炎太粗心 医院赔偿62万
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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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辽宁省19个月大的男童乐乐(化名)因发烧咳嗽被送到辽宁省瓦房店某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孩子患了肺炎。由于住院治疗后病情未见好转,家属多次提醒医生孩子是否患了脑炎,但没有得到医生足够的重视,最终孩子不幸死亡。对此,医患担责几何?

事件回顾

2016年4月12日16时许,张先生19个月大的儿子乐乐因发烧咳嗽被送往瓦房店某医院,医生诊断乐乐患了支气管肺炎、支原体感染。可是乐乐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未见好转。治疗期间,乐乐的父母多次提醒医生是否可能为脑炎,并要求转院治疗,但对方重视度不够。

2016年4月17日,父母将乐乐转院至大连市某三甲儿童医院,经诊断乐乐患化脓性脑膜脑炎、脓毒血症。经过3天抢救,乐乐于2016年4月20日死亡。死因是因急性化脓性中耳炎继发化脓性脑膜脑炎,急性呼吸窘迫呼吸综合症及脓毒血症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去年6月5日,某物鉴中心[2017]医鉴字第2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明,瓦房店某医院对化脓性中耳炎等疾病的漏诊漏治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疾病的及时治疗,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以同等作用为宜。

一审

乐乐的父母认为,瓦房店某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将医院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7万余元。

瓦房店法院一审认为,乐乐因发烧咳嗽被送往瓦房店某医院,作为医院应当及时准确治疗,医院对化脓性中耳炎等疾病的漏诊漏治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疾病的及时治疗,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乐乐的死亡对其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深重而久远的,医院应赔偿乐乐父母精神损失。

法院判瓦市三院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按65%左右赔偿为宜。

瓦房店法院一审判决,瓦房店某医院赔偿乐乐父母62万元。

二审法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在乐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乐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程度的参与度以同等作用为宜。而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否定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增大上诉人责任比例,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欠缺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对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判定条件和标准与民事责任中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的判定条件和标准不同。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是从医学角度对医疗机构责任比例的认定,而人民法院对民事责任比例认定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医疗过错的表现、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等,依法作出综合评判。

在本案中,通过对比瓦房店某医院与大连市某三甲儿童医院对患者作出的不同诊断及最终对死亡原因的确定,可以得出瓦房店某医院对患者存在漏诊行为的过错明显。考虑患者年龄较小,在针对之前诊断住院用药仍出现反复高烧及患者家属提出是否存在其他病因的情况下,医院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及采取其他相应的诊治行为,最终导致患者在转入大连市儿童医院时病情恶化已无法控制,并产生了死亡的严重后果。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从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来看,医疗过错是指医院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一种行为。医疗事故需要有损害后果的出现,且这种损害后果要和医院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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