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住院时跳楼身亡家属索赔百万 这次医院不买单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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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无论医院是否有责,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动辄上百上千万的情况并不少见,虽然实际赔付时这种要价很难得到支持,但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安抚患者,为了息事宁人,医院多少会赔点钱。

 

然而,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一中院)对一则“患者在医院住院部坠楼自杀身亡,患方索赔百万”的医疗纠纷案宣判了:医院无责,驳回家属方要求医院赔偿237万元的诉讼请求。

 

抑郁症患者跳楼身亡 家属索赔百万

 

阿芳是一位抑郁症患者,因割腕自杀被送至某医院抢救,当天下午刚脱离生命危险,从ICU病房转入普通病房。

 

2020年7月2日午夜,医护人员在巡房时发现阿芳不见踪影,便焦急地拍醒正在熟睡的陪护家属小军。医护人员告诉家属小军,患者不见了,找了几个地方都没找到,并询问家属是否知道患者去向。

 

而阿芳的爱人小军摇摇头表示不知情。

 

于是,住院部保安、几位医护人员和小军分头在每个楼层仔细搜寻。时间一分一秒过去,阿芳还是不知所踪,不得已之下,小军报了警。最终,警方在住院大楼前的绿化带里发现了已身亡的阿芳。

 

经警方确认,阿芳的死亡原因为高坠,根据坠楼地点推测,事发地为12楼病区东侧安全通道内的玻璃窗处。

 

小军等家属认为,是医院疏于管理才使阿芳不幸身亡。于是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因阿芳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万余元。

 

一审:医院承担15%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患者比较特殊,医院在将阿芳转入普通病房后,在护理看护上未做到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内,也未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于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

 

但考虑到患者坠楼系其主观行为,其自身具有绝大部分的过错,因此,酌情判定由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6万余元。

 

医院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医院已尽则 无需担责

 

二审期间,合议庭法官等一行人至医院进行现场勘查,双方均到场。

 

调查发现,患者所在骨科病区设有一个护士台,每晚由两名护士值班。病区内安装三处监控摄像头,监控范围覆盖病区走廊区域。但事发地即东侧安全通道内未安装监控摄像头。

 

事发地墙面有两扇玻璃窗,每扇窗户上均安装限位器,窗户最大开启行程约17cm,窗沿距离地面高度约1.03m。窗沿内侧安装不锈钢护栏,护栏距离地面高度约1.1m。

 

上海一中院另查明,患者自ICU病房转至普通病房后,医院对其实施一级护理,医护人员每小时进行巡房。此外,医嘱家属需24小时陪护。

 

因此,上海一中院作出改判决定:医院已尽合理安保义务,无需担责。医院表示自愿补偿家属方3万元。

 

医院无错 只因…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首先,医院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法院认为:

 

1、本案中的医院系一家综合性医院,仅可能对患者进行生命救助,而无法进行精神治疗。在硬件上医院并不具备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隔离措施,无法苛求其按照专科医院的标准进行防护。

2、事发地的两扇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以及距离地面高度约1.1m的护栏,该设施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3、医护人员每小时巡房符合护理分级制度,且院方已医嘱家属24小时陪护,应认定医院方面已司其职。

 

然而,患者比较特殊,需要院方和家属共同配合实施监管看护,家属也应尽其责,而家属在夜间陪护时睡着,故家属在履职过程中也有疏忽过错,该错不应归责于医院。再加上病人在病区自由活动乃正常现象,苛求医护人员从患者在走廊徘徊这一常态行为预判意外结果系强人所难。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定医院的护理并无过失,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患者的坠楼死亡与医院的看护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对此,法院认为:

 

1、应考察患者的主观动机,以及看护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根据家属陈述,患者坠楼系因自杀。且法官实地考察,事发地窗户限位器开启的最大行程仅约17cm,常人无法从如此狭窄的窗户缝隙意外滑落。可见患者主观上具有自杀的故意。

2、阿芳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自杀行为系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同时,其家属具有监管过失,而医院并无疏于查房之情形,不存在监管不力之过失,故医院对阿芳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原因力之影响。

 

患者跳楼自杀 医院该赔偿吗?

 

事实上,上述案例只是近年来患者在医院跳楼自杀事件的极少数,可谓冰山一角。有些自杀事件发生后,家属比较理智,伤悲之余低调处理后事。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类似上述例子一样的家属,均认为只要患者在医院发生自杀死亡,院方就肯定存在责任。于是,在这种意识或理念下,家属要么打闹医院,法院要么判决院方赔钱。如此一来,造成越来越多拿亲属自杀而索赔的事件发生。

 

患者入院治疗,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且无医疗过失行为,那么,医院无需就诊疗行为承担责任。对于许多患者在医院内的自杀,尤其是那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住院期间主要由其成年家属进行看护的患者,医院很难预见到患者坠楼身亡。

 

一律师表示,患者在综合性医院进行治疗,实际上与医院之间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杀属于患者主观意愿,综合性医院无法限制其自由活动或对此类极端事件进行预判。但精神专科医院不同,医院不但有诊疗的义务,更要负责看护,职能更偏向关注患者的精神状态,院方需对患者行动作出必要限制和对极端事件作出预判。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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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上海患者住院时自杀身亡,家属向医院索赔237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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