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产检正常诞下手指畸形儿 医院为何分文不赔?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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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正常却生下畸形儿,医院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近年来,产检引发的医疗纠纷不胜枚举。以下案例中,法院判决医院分文不赔,实属罕见,原因何在?
 
四次产检正常却诞下手指畸形儿 患者索赔30万
 
产妇王女士自怀孕后,一直在某市医院进行孕检,期间做了两次彩色多普勒检查和两次四维彩色多普勒检查,检查结果均未发现异常。
 
后来,王女士在上述医院妇产科剖腹产下一女婴。女婴右手五指短小、指节不清。
 
王女士认为,某市医院在进行超声检查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胎儿手指存在畸形,工作人员存在严重失职,侵犯了其知情权,使其丧失了优生优育的选择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涉事医院赔偿右手畸形修复手术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法院判决:分文不赔
 
某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的诊疗过程符合规范。婴儿右手指畸形为先天发育异常,与超声检查无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胎儿手指畸形是目前产前超声难题,不属于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应初步筛查的六大畸形内容,涉事医院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查明,某市医院在进行产前常规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时,在报告单中告知:“本次主要检查报告中‘超声描述’的内容,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检查范围内,比如目前技术条件限制胎儿耳、眼、指、趾、甲状腺、内外生殖器等众多的人体结构尚不能作为常规项目进行检查,超声也不能显示胎儿染色体,亦不能检测胎儿智力、听力、视力等,已经检查的胎儿形态无异常,不能说明这些结构无异常。医生已书面及口头告知超声检查的局限性,本人表示理解,且签字认可。”王女士签字认可前述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就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内容已经履行向王女士告知的义务,不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相医学会的意见,现有医疗水平难以在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检测出胎儿指、趾畸形内容,且该部分内容不属于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应当筛查的胎儿畸形范围,故医院未筛查胎儿手指畸形,不属于医院的过错。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继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医院的产前检查行为与新生儿畸形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医学角度来讲,胎儿发育的异常是多种原因所致,除了父母会带给孩子遗传性疾病以外,在受孕以前及母亲怀孕期间还有很多因素会对胚胎产生影响。产前检查只是对客观情况的反映,该行为对胎儿的发育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新生儿畸形或其他发育异常的后果与医院的产前检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产检一切正常,最终却生下畸形儿,父母往往难以接受,也通常会片面地认为,四维彩超等一系列产检没有检查出胎儿异常,属医院的过错,其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是从客观层面讲,依据当前医疗技术水平,产前检查还并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度。以四维彩超为例,超声检查是一种对胎儿无创、安全的影像检查技术,但仪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其他检查方法一样,不是一种万能的检查。在超声检查中会受到超声伪像、超声分辨率、母体情况、胎儿孕周、胎儿体位、羊水量、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孕妇腹壁厚度等因素影响,许多器官和部位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超声显像也不可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因此,超声检查不可能检测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即诊断符合率不可能达到100%。这些通常都会在孕妇进行彩超检查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予以释明。
 
在医院实施的产前检查行为与当前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前提下,产检未显示异常,分娩后才发现为畸形儿,如果将此过错过多地加在医院身上,难免有失公平。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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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四次产检均正常却生下畸形儿,产妇起诉医院赔偿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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