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出台8项文件治理医药回扣 这个市拼了!
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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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出台了治理医药产品回扣的“1+7”文件,明确要坚决整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里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医药产品回扣、贿赂的监督,360度无死角预防可能产生的医药贿赂行为。除此之外,对医生开具处方的要求也更为严格。

在药品遴选方面,上海市卫计委要求重点强化药品遴选、采购、使用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能,对于新申请药品由临床科室讨论、评估,药学部门进行专业性初审,并对新申请药品与现有同类、同种品种做比较分析,药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保药品遴选规范有序。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含自费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按规定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即“阳光平台”)采购供应。医疗机构其他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自行采购或使用药事会遴选药品范围之外的药品,医务人员不得介绍或要求患者到特定药店购药。

通过安装门禁、不定期巡查、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借助技防新技术、建立举报制度等方式,加强诊疗区域管理。建立严格惩戒制度,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相结合,加强对未建立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医疗机构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职务等处理。对违规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给予停止采购产品等处理。

同时,还将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医药产品购销和医疗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名义、形式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明令禁止。

明确对实施商业贿赂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处理,惩罚措施与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资格挂钩,一旦有商业贿赂行为,2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使用该企业产品。

对于临床医生,要加强处方管理,进一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1、强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门急诊处方和病房(区)医嘱单的常规点评、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等至少每月一次。其他专项处方点评至少每季度一次。处方点评主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价格较高的自费药品等临床使用情况。

2、实施动态监测,每月对单品种用药的数量、金额按临床科室、医师等进行统计排序,对使用量异常增长或排名靠前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和评估。

3、加强处方点评结果应用,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登记和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存在使用量异常增长的药品,实施限购、暂停采购等干预措施;对开具不合理处方、存在不合理用药行为的执业医师按规定开展联合约谈。

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奖惩制度,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指标体系。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培训教育、批评、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等措施,并与个人绩效和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挂钩。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医疗机构应当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开具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一个考核周期内(2年)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医师开具不合理处方,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抄告医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为防止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此次上海市还加强了对自费药品使用的管理。

1、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确因临床需要,必须使用自费药品的,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制度,经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2、对临床确实需要的,医疗机构必须予以配备,保证安全合理用药。对个别患者人数极少、使用量极少的自费药品,如需建议患者院外购买,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审批或备案制度。

3、医师为患者开具自费药品,不论患者是院内或院外购买,均应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完善门诊、住院病历及电子病历中自费药品使用记录。

4、医疗机构应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自费药品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对患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开具相应的票据,并按相关财务规定管理,自费医药费金额应全部计入现金支付栏目,同时按规定如实上传医保、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

早在去年9月13日,上海卫计委就发布了《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来约束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其中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而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其所在科室或部门的管理人员将面临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调整职务等处理,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将面临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减分、撤销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称号、1年内暂停受理大型医用设备新增、床位扩增申请等处理。

另外,《规定》还指出,医生及其配偶、子女不得收受医药公司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礼券或物品等,这就意味着不仅仅是医生,对医生有实际影响的亲属也不能收受不正当利益。

(环球医学编辑:徐钰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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