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的应用涉及临床各学科,对临床医师(尤其是与呼吸与危重症、感染等相关专业)来讲,合理、规范的使用抗菌药物是临床基本技能之一。每一位临床医师在使用抗菌药物时都应该考虑如何提高治疗效果、降低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及减少或减缓细菌耐药性的发生。2004年,我国卫生部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颁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0年之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再次组织多学科专家,对《原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发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本文结合该《原则》从以下三个方面就“临床常用抗菌药物的合理、规范使用及注意事项”进行阐述。
一、基本概念
1.抗感染药物
抗感染药物系指能杀灭或抑制引起人体感染的各种病原体(如细菌、病毒、真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和寄生虫等)的药物,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抗菌药、植物来源的抗菌药及抗厌氧菌药、抗结核药、抗麻风药、抗真菌药、抗病毒药、抗疟药、抗原虫药和抗蠕虫药。
2.抗生素(antibiotics)
抗生素(antibiotics)系指由细菌、真菌或其他微生物在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抗病原体或其他活性的一类物质。对细菌和其他微生物及肿瘤细胞具有抑制和杀灭作用。
3.半合成抗生素
半合成抗生素系指以微生物产生的抗生素为基础,对其结构进行改造后获得的新型化合物,如氨苄西林、头孢唑林、利福平、丁胺卡那等。具有抗微生物作用的抗生素包括β-内酰胺类(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氧头孢类、碳青霉烯类等)、氨基苷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类、大环内酯类、糖肽类、林可霉素类、磷霉素、环脂肽类(达托霉素)、多黏菌素类等。
4.抗菌素
抗菌素系指对细菌和微生物具有抑制和杀灭作用的一类抗生素,是抗生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有抗肿瘤作用。
5.化学合成的抗菌药
化学合成的抗菌药是指完全由人工合成的抗细菌药物,如磺胺、喹诺酮类、呋喃类、硝基咪唑类及噁唑酮类。
6.抗菌药物
凡是对细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等)具有抑制和杀灭作用的物质统称为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中的抗菌素、化学合成的抗菌药,还包括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草药。它所指的范围较广,涵盖了具有抗菌作用的各种物质。
二、临床常用抗菌药物的注意事项
(一)青霉素类(属β-内酰胺类)
1.分类
(1)主要作用于革兰阳性菌的青霉素,如青霉素G、普鲁卡因青霉素、苄星青霉素及青霉素V。
(2)耐青霉素酶青霉素,如苯唑西林、氯唑西林及氟氯西林等。
(3)广谱青霉素,包括:①对部分肠杆菌科细菌有抗菌活性,如氨苄西林及阿莫西林;②对多数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具抗菌活性,如哌拉西林、阿洛西林及美洛西林。
2.应用注意事项
(1)无论采用哪种给药途径,用青霉素类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有无青霉素类过敏史、其他药物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并须先做青霉素皮肤试验。对青霉素G或青霉素类抗菌药物过敏者禁用。
(2)青霉素钾盐不可快速静脉注射。
(3)青霉素可安全地应用于孕妇:少量本品可经乳汁排出,哺乳期妇女应用青霉素时应停止哺乳。
(4)本品主要经肾脏排出,老年人肾功能呈轻度减退,故治疗老年患者感染时宜适当减量应用。
(二)头孢菌素类(属β-内酰胺类)
1.分类
根据其抗菌谱、抗菌活性、对β-内酰胺酶的稳定性及肾毒性的不同,头孢菌素类目前分为四代。
(1)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作用于需氧革兰阳性球菌,仅对少数革兰阴性杆菌有一定抗菌活性;常用的注射剂有头孢唑啉、头孢拉定等,口服制剂有头孢拉定、头孢氨苄和头孢羟氨苄等。
(2)第二代对革兰阳性球菌的活性与第一代相仿或略差,对部分革兰阴性杆菌亦具有抗菌活性;注射剂有头孢呋辛、头孢替安等,口服制剂有头孢克洛、头孢呋辛酯和头孢丙烯等。
(3)第三代对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有强大抗菌作用,头孢他啶和头孢哌酮除肠杆菌科细菌外,对铜绿假单胞菌亦具较强抗菌活性;而头孢曲松保留了二代头孢对链球菌等的敏感性。注射品种有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他啶、头孢哌酮等,口服品种有头孢克肟和头孢泊肟酯等,口服品种对铜绿假单胞菌均无作用。
(4)第四代常用者为头孢吡肟,对肠杆菌科细菌作用与第三代头孢菌素大致相仿,其中对阴沟肠杆菌、产气肠杆菌、柠檬酸菌属等部分菌株作用优于第三代头孢菌素,对铜绿假单胞菌的作用与头孢他啶相仿,对革兰阳性球菌的作用较第三代头孢菌素略强。
2.应用注意事项
(1)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既往有无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或其他药物的过敏史,尤其应详细询问发生药物过敏时的具体临床表现,有无发生过敏性休克。如有对任何一种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的过敏史,或者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禁用本品。
(2)有青霉素类、其他β-内酰胺类及其他药物过敏史的患者,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应谨慎使用本类药物。用药前应做好抢救所需药物及设备的准备工作,在用药过程中一旦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须立即就地抢救并予以肾上腺素等相关治疗。
(3)本类药物多数主要经肾脏排泄,中度以上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根据肾功能适当调整剂量。中度以上肝功能减退时,头孢哌酮、头孢曲松可能需要调整剂量。
(4)第一代头孢菌素注射剂和氨基糖苷类合用可能加重后者的肾毒性,应注意监测肾功能。
(5)头孢哌酮可导致低凝血酶原血症或出血,合用维生素K可预防出血;本药亦可引起戒酒硫样反应,用药期间及治疗结束后72小时内应戒酒或避免摄入含酒精饮料。
(三)头霉素类(属β-内酰胺类)
头霉素类品种包括头孢西丁、头孢美唑、头孢米诺等。其抗菌谱和抗菌作用与第二代头孢菌素相仿,但对脆弱拟杆菌等厌氧菌抗菌作用较头孢菌素类强。头霉素类对大多数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稳定,但其治疗产ESBLs的细菌所致感染的疗效未经证实。
应用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头霉素类及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有过敏史者。
(2)有青霉素类过敏史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充分权衡利弊后在严密观察下慎用。如以往曾发生青霉素休克的患者,则不宜再选用本品。
(3)有胃肠道疾病病史的患者,特别是结肠炎患者应慎用本品。
(4)不推荐头孢西丁用于<3月龄的婴儿。
(5)使用头孢美唑、头孢米诺期间,应避免饮酒以免发生戒酒硫样反应。
(四)β-内酰胺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
目前临床应用的主要品种有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舒巴坦、头孢哌酮/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和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各品种的抗菌谱特点: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舒巴坦对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粪肠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淋病奈瑟菌、脑膜炎奈瑟菌、大肠埃希菌、沙门菌属等肠杆菌科细菌、脆弱拟杆菌、梭杆菌属等厌氧菌具良好抗菌作用。②头孢哌酮/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和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对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等肠杆菌科细菌、铜绿假单胞菌以及拟杆菌属等厌氧菌具有良好抗菌活性。③氨苄西林/舒巴坦、头孢哌酮/舒巴坦对不动杆菌属具有抗菌活性。④头孢哌酮/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对嗜麦芽窄食单胞菌亦具抗菌活性。
应用注意事项:
(1)应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和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前必须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对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者或青霉素皮试阳性患者禁用。对以上复合制剂中任一成分过敏者亦禁用该复合制剂。
(2)有头孢菌素类或舒巴坦过敏史者禁用头孢哌酮/舒巴坦。有青霉素类过敏史的患者确有应用头孢哌酮/舒巴坦的指征时,必须在严密观察下慎用,但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不可选用头孢哌酮/舒巴坦。
(3)应用本类药物时如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应就地抢救,并给予吸氧及注射肾上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
(4)中度以上肾功能不全患者使用本类药物时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
(五)碳青霉烯类(属β-内酰胺类)
1.分类
(1)第一组:具有抗非发酵菌活性的,有亚胺培南/西司他汀(西司他汀具有抑制亚胺培南在肾内被水解作用)、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倍他米隆具有减少帕尼培南在肾内蓄积中毒作用)、比阿培南和多立培南。这组药物对各种革兰阳性球菌、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不动杆菌属)和多数厌氧菌具强大抗菌活性,对多数β-内酰胺酶高度稳定,但对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等抗菌作用差。
(2)第二组:不具有抗非发酵菌活性的,有厄他培南,它与其他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有两个重要差异:血半衰期较长,可一天一次给药;对铜绿假单胞菌、不动杆菌属等非发酵菌抗菌作用差。
2.应用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本类药物及其配伍成分过敏的患者。
(2)本类药物不宜用于治疗轻症感染,更不可作为预防用药。
(3)本类药物所致的严重中枢神经系统反应多发生在原本患有癫痫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及肾功能减退患者未减量用药者,因此在上述基础疾病患者应慎用本类药物。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患者不宜应用亚胺培南/西司他汀,有指征可应用美罗培南或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时,仍需严密观察抽搐等严重不良反应。
(4)肾功能不全者及老年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用药。
(5)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与丙戊酸或双丙戊酸联合应用,可能导致后两者血药浓度低于治疗浓度,增加癫痫发作风险,因此不推荐本品与丙戊酸或双丙戊酸联合应用。
(六)单环β-内酰胺类(属β-内酰胺类)
现有品种为氨曲南,对肠杆菌科细菌、铜绿假单胞菌等需氧革兰阴性菌具有良好抗菌活性,对需氧革兰阳性菌和厌氧菌无抗菌活性。该类药物具有肾毒性低、免疫原性弱以及与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交叉过敏少等特点。
应用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氨曲南过敏的患者。
(2)用于治疗腹腔和盆腔感染时需与甲硝唑等抗厌氧菌药物合用;用于病原菌未查明患者的经验治疗时宜联合抗革兰阳性菌药物。
(3)本品尚可与其他药物联合治疗产金属β-内酰胺酶革兰阴性菌感染,但应注意细菌可能同时产水解氨曲南的β-内酰胺酶。
(4)可用于替代氨基糖苷类药物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治疗肾功能损害患者的需氧革兰阴性菌感染。
(5)可在密切观察情况下用于对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过敏的患者。
(七)氨基糖苷类
1.分类
本类药物为浓度依赖性杀菌剂,所有氨基糖苷类药物对肺炎链球菌、A组溶血性链球菌的抗菌作用均差。临床常用的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主要有:
(1)对肠杆菌科和葡萄球菌属细菌有良好抗菌作用,但对铜绿假单胞菌无作用者,如链霉素、卡那霉素等。其中链霉素对葡萄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作用差,但对结核分枝杆菌有强大作用。
(2)对肠杆菌科细菌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强大抗菌活性,对葡萄球菌属亦有良好作用者,如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奈替米星、阿米卡星、异帕米星、小诺米星及依替米星。
2.应用注意事项
(1)对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2)氨基糖苷类的任何品种均具肾毒性、耳毒性(耳蜗、前庭)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因此用药期间应监测肾功能(尿常规、血尿素氮、血肌酐),严密观察患者听力及前庭功能,注意观察神经肌肉阻滞症状。一旦出现上述不良反应先兆时,须及时停药。需注意局部用药时亦有可能发生上述不良反应。
(3)对门急诊中常见的上、下呼吸道细菌性感染不宜选用本类药物治疗。也不宜用于单纯性上、下尿路感染初发病例的治疗。
(4)肾功能减退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需根据其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给药,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调整给药方案,实现个体化给药。
(5)新生儿应尽量避免使用本类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给药方案。婴幼儿、老年患者应慎用该类药物,如确有应用指征,有条件亦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6)妊娠期患者应避免使用。哺乳期患者应避免使用或用药期间停止哺乳。
(7)本类药物不宜与其他肾毒性药物、耳毒性药物、神经肌肉阻滞剂或强利尿剂同用。与注射用第一代头孢菌素类合用时可能增加肾毒性。
(8)本类药物不可用于眼内或结膜下给药,因可能引起黄斑坏死。
(八)四环素类
四环素类抗菌药物包括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及半合成四环素类多西环素、美他环素和米诺环素。四环素类具广谱抗菌活性,对葡萄球菌属、链球菌属、肠杆菌科(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不动杆菌属、嗜麦芽窄食单胞菌等具有抗菌活性,且对布鲁菌属具有良好抗菌活性。米诺环素可作为治疗多重耐药鲍曼不动杆菌感染的联合用药之一。
应用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四环素类过敏的患者。
(2)牙齿发育期患者(胚胎期至8岁)使用四环素类可产生牙齿着色及牙釉质发育不良,故妊娠期和8岁以下患者不可使用该类药物。
(3)哺乳期患者应避免应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
(4)四环素类可加重氮质血症,已有肾功能损害者应避免应用四环素,但多西环素及米诺环素仍可谨慎应用。
(5)四环素类可致肝损害,肝病患者不宜应用,确有指征使用者减少剂量。
(九)甘氨酰环素类
替加环素为甘氨酰环素类抗菌药物,适用于18岁以上患者由敏感菌所致各类感染的治疗:①肠杆菌科细菌、粪肠球菌(仅限于万古霉素敏感菌株)、金黄色葡萄球菌(包括MRSA)、咽峡炎链球菌族、拟杆菌属、产气荚膜梭菌和微小消化链球菌等所致复杂性腹腔感染;②大肠埃希菌、粪肠球菌(仅限于万古霉素敏感菌株)、金黄色葡萄球菌(包括MRSA)、B组链球菌、咽峡炎链球菌族、A组溶血性链球菌以及脆弱拟杆菌所致复杂性皮肤和软组织感染;③青霉素敏感肺炎链球菌(包括合并菌血症者)、流感嗜血杆菌(β-内酰胺酶阴性株)及嗜肺军团菌所致社区获得性肺炎。
应用注意事项:
(1)对替加环素过敏者禁用,对四环素类抗菌药物过敏的患者慎用。
(2)轻至中度肝功能损害患者无需调整剂量,重度肝功能损害患者慎用替加环素,必须使用时首剂剂量不变,维持剂量减半,并密切监测肝功能。
(3)使用替加环素后怀疑引发胰腺炎者应停药。
(4)本品属美国FDA妊娠期用药D类,孕妇患者避免应用。
(5)18岁以下患者不推荐使用本品。
(6)替加环素能轻度降低地高辛的血药浓度,可能使华法林血药浓度增高,导致口服避孕药作用降低。
(十)大环内酯类
大环内酯类有红霉素、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交沙霉素、柱晶白霉素等沿用大环内酯类和阿奇霉素、克拉霉素、罗红霉素等新大环内酯类。该类药物对革兰阳性菌、厌氧菌、支原体及衣原体等具抗菌活性。
新大环内酯类对流感嗜血杆菌、肺炎支原体或肺炎衣原体等的抗微生物活性增强、口服生物利用度提高、给药剂量减小、不良反应亦较少、临床适应证有所扩大。除此之外,阿奇霉素、克拉霉素尚可用于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所致的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鸟分枝杆菌复合群感染的治疗及预防。克拉霉素与其他药物联合,可用于治疗幽门螺杆菌感染。
应用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红霉素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过敏的患者。
(2)红霉素及克拉霉素禁止与特非那丁合用,以免引起心脏不良反应。
(3)肝功能损害患者如有指征应用时,需适当减量并定期复查肝功能。
(4)肝病患者和妊娠期患者不宜应用红霉素酯化物。
(5)妊娠期患者有明确指征用克拉霉素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6)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使用时必须首先以注射用水完全溶解,加入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溶液中,药物浓度不宜超过0.1%~0.5%,缓慢静脉滴注。
(十一)林可酰胺类
林可酰胺类有林可霉素及克林霉素,克林霉素的体外抗菌活性优于林可霉素,临床使用克林霉素明显多于林可霉素。该类药物对革兰阳性菌及厌氧菌具良好抗菌活性,目前肺炎链球菌等细菌对其耐药性高。
应用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林可霉素或克林霉素过敏患者。
(2)使用本类药物时,应注意抗生素相关腹泻和假膜性肠炎的发生,如有可疑应及时停药。
(3)本类药物有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应避免与其他神经肌肉阻滞剂合用。
(4)前列腺增生老年男性患者使用剂量较大时,偶可出现尿潴留。
(5)不推荐用于新生儿。
(6)妊娠期患者确有指征时慎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7)肝功能损害患者尽量避免使用该类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宜减量应用。
(8)肾功能损害患者,林可霉素需减量;严重肾功能损害时,克林霉素也需调整剂量。
(9)静脉制剂应缓慢滴注,不可静脉推注。
(十二)糖肽类
糖肽类抗菌药物有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和替考拉宁等。主要用于耐药革兰阳性菌所致的严重感染及粒细胞缺乏症并高度怀疑革兰阳性菌感染的患者。万古霉素尚可用于脑膜炎败血黄杆菌感染治疗。口服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可用于重症或经甲硝唑治疗无效的艰难梭菌肠炎患者。替考拉宁不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应用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糖肽类过敏的患者。
(2)不宜用于:①外科手术前常规预防用药;中心或周围静脉导管留置术的预防用药;持续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的预防用药;低体重新生儿感染的预防。②MRSA带菌状态的清除和肠道清洁。③粒细胞缺乏伴发热患者的经验治疗。④单次血培养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生长而不能排除污染可能者。⑤不作为治疗假膜性肠炎的首选药物。⑥局部冲洗。
(3)本类药物具一定肾、耳毒性,用药期间应定期复查尿常规与肾功能,监测血药浓度,注意听力改变,必要时监测听力。
(4)有用药指征的肾功能不全者、老年人、新生儿、早产儿或原有肾、耳疾病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同时监测血药浓度,疗程一般不超过14天。
(5)糖肽类属妊娠期用药C类,妊娠期患者应避免应用。确有指征应用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6)应避免将本类药物与各种肾毒性、耳毒性药物合用。
(7)与麻醉药合用时,可能引起血压下降。必须合用时,两药应分瓶滴注,并减缓滴注速度,注意观察血压。
(十三)环脂肽类
达托霉素为环脂肽类抗菌药物,主要用于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包括甲氧西林敏感和甲氧西林耐药)导致血流感染,包括伴发右侧感染性心内膜炎患者。
应用注意事项如下:
(1)禁用于对达托霉素过敏者。
(2)达托霉素在孕妇中的应用属妊娠期用药B类,在有明确指征时可用于妊娠期患者;哺乳期患者应用本品应暂停哺乳。
(3)18岁以下儿童应用本品的安全性尚未建立。
(4)对于接受达托霉素治疗的患者,应对其肌肉痛或肌无力等进行监测,并在疗程中监测磷酸肌酸激酶(CPK)水平。
(5)接受达托霉素治疗的患者,应考虑暂停使用HMG-CoA还原酶抑制剂等可能导致横纹肌溶解症的药物。
(6)本品可能导致嗜酸粒细胞肺炎。
(7)本品可被肺泡表面活性物质灭活,故不用于治疗肺炎。
(十四)噁唑烷酮类
利奈唑胺为噁唑烷酮类抗菌药物,临床主要应用于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属、肠球菌属等多重耐药革兰阳性菌感染。
应用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利奈唑胺及噁唑烷酮类药物过敏者。
(2)由于利奈唑胺具有单胺氧化酶抑制剂作用,使用期间应避免食用含有大量酪氨酸的腌渍、泡制、烟熏、发酵食品。
(3)利奈唑胺有引起血压升高的潜在作用,应用于以下患者时应监测血压:高血压未控制的患者、嗜铬细胞瘤、甲状腺功能亢进患者和/或使用以下药物的患者:直接或间接拟交感神经药物(如伪麻黄碱)、升压药物(如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类药物(如多巴胺、多巴酚丁胺)以及苯丙醇胺、右美沙芬、抗抑郁药等。
(4)利奈唑胺与5-羟色胺类药物有潜在相互作用,用于类癌综合征患者,或使用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三环类抗抑郁药、5-羟色胺受体拮抗剂(阿米替林)、哌替啶、丁螺环酮的患者,应密切观察5-羟色胺综合征的体征和/或症状。
(5)本品可抑制人体线粒体蛋白质的合成,导致骨髓、视神经、脑、肾的功能在应用较长疗程利奈唑胺期间可能会减退。应用本品应每周进行血小板和全血细胞计数的检查,尤其用药超过两周,或用药前已有骨髓抑制,或合并应用能导致骨髓抑制的其他药物者。疗程中应警惕视觉症状的出现,必要时监测视觉功能。
(6)应用利奈唑胺可能导致乳酸性酸中毒。
(7)应用本品的疗程不宜超过28天,疗程超过28天者发生周围神经和视神经病变及其他不良反应的可能性增加。
(8)口服利奈唑胺混悬剂含有苯丙氨酸,苯丙酮尿症患者应注意。
(9)利奈唑胺属妊娠期用药C类,用药前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用药。
(10)疗程中有发生惊厥的报道,多数患者有癫痫发作病史或有癫痫发作的危险因素。
(十五)磷霉素
磷霉素抗菌谱广,对葡萄球菌属、链球菌属、肠球菌属、肠杆菌科细菌、铜绿假单胞菌等具有抗菌活性。治疗严重感染时需加大治疗剂量并常需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如治疗MRSA重症感染时与糖肽类抗菌药物联合。
应用注意事项:
(1)对磷霉素过敏者禁用。
(2)磷霉素与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联合时多呈协同抗菌作用。
(3)磷霉素钠主要经肾排出,肾功能减退和老年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应用。
(4)磷霉素钠盐每克含0.32g钠,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及需要控制钠盐摄入量的患者应用本药时需加以注意。
(5)静脉用药时,应将每4g磷霉素钠溶于至少250ml液体中,滴注速度不宜过快,以减少静脉炎的发生。
(十六)喹诺酮类
临床上常用者为氟喹诺酮类,有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环丙沙星、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等。其中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对肺炎链球菌、A组溶血性链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衣原体属、支原体属、军团菌等细胞内病原或厌氧菌的作用强。
应用注意事项:
(1)对喹诺酮类药物过敏的患者禁用。
(2)18岁以下未成年患者避免使用本类药物。
(3)制酸剂和含钙、铝、镁等金属离子的药物可减少本类药物的吸收,应避免同用。
(4)依诺沙星、培氟沙星等与咖啡因、丙磺舒、茶碱类、华法林和环孢素同用可减少后数种药物的清除,使其血药浓度升高。
(5)妊娠期及哺乳期患者避免应用本类药物。
(6)本类药物偶可引起抽搐、癫痫、意识改变、视力损害等严重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在肾功能减退或有中枢神经系统基础疾病的患者中易发生,因此本类药物不宜用于有癫痫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基础疾病的患者。肾功能减退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需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用药,以防发生由于药物在体内蓄积而引起的抽搐等中枢神经系统严重不良反应。
(7)本类药物可能引起皮肤光敏反应、关节病变、肌腱炎、肌腱断裂(包括各种给药途径,有的病例可发生在停药后)等,并偶可引起心电图QT间期延长等,加替沙星可引起血糖波动,用药期间应注意密切观察。
8.应严格限制本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术期预防用药。
三、抗菌药物的合理、规范使用
抗菌药物品种繁多,这里只列出最核心的部分,而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远不仅仅如此。在其中的深入学习中,第一点在于严格把控抗菌药物的使用指征,从而避免病毒感染、非感染性疾病等抗菌药物的滥用,延缓、改善耐药性的发生;第二点在于及时、多次有效的微生物送检,尽早从经验性用药调整到精准抗菌药物的使用,避免抗菌药物的过度滥用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第三点在于熟练掌握各种感染病灶的常见病原菌,根据患者的免疫状态,疾病危重程度及感染耐药菌的危险因素等经验性选择合理有效的抗菌药物,有效覆盖明确的抗菌谱,从而缓解药物的经济负担以及耐药菌的发生;第四点在于熟练掌握各种抗菌药物的药效、药代动力学,熟悉药物在各器官、组织的分布浓度、代谢特点,充分发挥各种抗菌药物的作用,从而获得最优的临床药效。总而言之,严格遵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综合临床感染病、临床微生物及临床药理学等多学科知识,才能有效治疗细菌感染,获得最佳疗效。
参考文献
[1] 陈新谦, 金有豫, 汤光. 新编药物学. 17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1:34-115.
[2]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国卫办医发〔2015〕43号,附件1-46.
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现任山西医学科学院,山西大医院呼吸科主任。中华医学会内科学分会全国委员,山西省呼吸病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省呼吸医师分会副会长,省应急管理专家,“卫生部抗生素临床合理应用全国普及计划”专家,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通讯编委、国际呼吸等杂志的编委。荣获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人才、第二届中国呼吸医师提名奖、巾帼建功标兵及山西名医等荣誉称号。
30年来一直从事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擅长呼吸系统的常见病与疑难重症的诊断与治疗,以及气管镜检查治疗技术。主要研究方向是慢性阻塞性肺病基础与临床。承担国家及部省级科研项目6项。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及参与者获得山西省科技进步二等奖6项,发表论文50余篇,SCI收录1篇,主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现代诊断与治疗》及《呼吸科疾病补液治疗手册》专著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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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知识》约稿
作者:许建英教授,山西医学科学院,山西大医院呼吸科主任
编辑:环球医学资讯丁好奇